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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眉山:住高档小区 却一天内连续2次遭遇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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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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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近年来一直是大众关心的焦点。12月3日,家住眉山市彭山区恒大金碧天下的业主刘先生诉苦说:“自家小区一直在高空抛物,因为持续不断的高空抛物,自己走在小区里都心惊胆战,真的太痛苦了,在12月2日当天,上午是楼上一个装了垃圾的泡沫箱抛了下来,而当日晚上竟掉了一块木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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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刘先生于2015年入住恒大金碧天下小区里,恒大金碧天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和成都市新津县交界处,小区环境高档优雅。刘先生说:“环境这么优雅高档的小区,竟会有这种不文明的事情。入住小区的这几年,高空抛物一直没有缓解,向辖区牧马派出所报了警,接警人员说与物业公司联系,最后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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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高空抛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垂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次,如果是有人故意抛东西下去,则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伤害,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将侵害人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侵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高空抛物的责任人主要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等。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即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谁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不能断定谁是责任人时,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将会确定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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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看了你的发帖,我感同身受,在小区里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高空抛物的确很危险,请问您反映的情况得到解决了吗?如果没有解决,方便加个微信不,我们一起来推动问题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北西南 发表于 2019-12-7 23:51
你好,看了你的发帖,我感同身受,在小区里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高空抛物的确很危险,请问您反映的情况得到 ...

你好,询问得知,该事件经发布后,已得到妥善解决。当事小区也安装了数个摄像头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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