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夯实乡村治理物质基础的制度保障,既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之义,也是建设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市委四届九次全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要求,提出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巴中是农业大市,农村人口众多,乡村地域广袤,发展差异明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组织不规范,有较多空壳村、薄弱村,乡村基层治理缺乏物质基础和有效手段,治理任务繁重而艰巨,极大制约着乡村社会发展。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就是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建立村民集体所有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监督、分配等机制。总体讲,就是要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乡村基层治理痛点、堵点、难点,以乡村基层之治破解乡村发展之困。 解决乡村基层治理痛点、堵点、难点,必须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谁”和“谁来代表”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性专合组织,要通过登记赋码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依法赋予市场主体资格。对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负责人,从而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方向不偏、性质不变。要研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以及村民参与的具体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使之成为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从而完善夯实乡村治理物质基础的制度保障。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于完善夯实乡村治理物质基础的制度保障意义重大。当前乡村集体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缺乏经营管理人才。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走过去直接办社队企业的老路。要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建立村民集体所有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探索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机制,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放活经营权,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获得持续稳定收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增值。要在更高级层面探索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等平台,为放活村集体经济经营权提供支撑,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农民主体地位。(转自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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