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基层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安******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广安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法定代表人,王光林(实已离职1年),实为党委书记付茂军主持工作,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做出判决;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侵犯上诉人申请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的权利,并据此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三、判决被上诉人及其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履行积极救护的法定职责,在履行救护职责时不应当区分请求救援的对象,消除上诉人申请的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权利的障碍;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对国家的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视而不见,对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安卫发(2017)167号《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显违反上述法规没有进行依法审查确认无法规效力。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属枉法裁判。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完整出示和播放,对上诉人提供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邮政快递给一审法官洪鲜,并在法院办公室当面读给洪鲜听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川行申1501号”(落款时间是2019年11月29日)没有在法庭上依法质证和认定。
第三、
一审法院判决书适用法规错误:本案的焦点在上诉人拨打120请求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刘某是否属院前医疗急救?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患者刘某家属签署的基层医疗机构给患方的知情同意书。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
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
,显然 ,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刘某或患者刘某亲属签字同意基层医疗机构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
院前医疗急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判决是适用法规错误。显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运用于医院之外开展救治。一审法院判决书故意歪曲理解、断章取义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导致本案枉法裁判。
第四、一审法院判决书是胡言乱语,患者的病情在不断变化,上诉人依据患者刘某的病情实时转诊属依法行医,被上诉人的120指挥中心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上诉人的120指挥中心告诉的电话2223399是乱作为。告诉电话2223399无法规依据,并且电话2223399是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教科办公电话,不能24小时畅通呼叫。
详细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被上诉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非法挂靠广安市人民医院成立的,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法定举办人。上诉人基层医疗机构有限公司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也认可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拨打120”,因此,上诉人就有拨打广安120请求调度120救护车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到120网络医院的法定权利,因此被上诉人违法而且有过错。
第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二)目标任务。……——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定义 (一)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上诉人有申请急救转院的义务和权利。即医方有转诊的法定义务,转诊义务包括转诊说明义务和院前转诊转运义务。转诊说明义务已由上诉人履行即上诉人与患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拨打120;因上诉人不具备急救转运的资格,所以只能依法拨打120由院前急救机构履行转诊转运义务转入上级医院。院前转诊转运义务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及120网络医院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法规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第三、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基层医疗机构也不是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除120
外的任何人员或车辆对急危重患者转诊都要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的规定。 第四、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原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
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
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
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
,显然 ,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或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基层医疗机构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
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理应及时调度120救护车。
因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枉法裁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叶官清、冯烈钢等法官把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了。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可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做出明确解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
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而是120网络医院。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
第五、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给申请人答复:“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
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
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之规定,院前急救的救护车(即120
救护车)不能用于非院前医疗急第五、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作为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法定举办人,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是否属
院前医疗急救都不知道吗?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应依法及时调度120救护车
都不知道吗?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作为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未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
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
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
属不依法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且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广安区人民法院民庭属枉法裁判。 第六、成都、重庆的基层医疗机构在患者急危重症时,征得患方同意,可以拨打成都、重庆120调度救护车转诊。广安的基层医疗机构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违法剥夺了帮助患者急救转运的权利。申请人是纳税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是纳税人供养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违法剥夺了拨打120帮助患者急救转运的权利是践踏法规。2019年12月23日下午5:49拨打广安120,广安120同意给上诉人的急危重患者调度120救护车了,这充分说明上诉人的诉求已让被上诉人依法纠错了,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广安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确保广安市470万人民、四川省8000万人民甚至全国14亿人民和上万家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基层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某某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