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1月13日建筑公司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于2020年1月14日缴纳了诉讼费,
2020年1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书,
并令一审承办法官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居然还有四川省绵阳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不惜枉法裁判这种匪夷所思的情况发生。不得不让人反思,司法部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到底是因为群众的误解,还是因为大家被司法部门数见不鲜的冤假错案寒了心。笔者现将四川省绵阳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的一番神操作公之于众,让大家来看看法院是怎么为达到某目的而套路案件当事人的。
2014年12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案由为民间借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刘某向张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利息;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在所欠刘某施工的某工程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款项代刘某履行给付义务。但在该判决中没有查明第三人建筑公司是否欠付刘某某项目工程款,也没有查明欠付多少。
原告张某用上述生效判决书去申请了强制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没有查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冻结了建筑公司在业主处的应收工程款,并准备强制执行该款项。建筑公司以自己不欠付刘某某项目工程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举证,但先后被该基层人民法院和上级中院以“执行阶段不作实体审查”为由裁定驳回。现尚且不论为什么在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出现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判法,该基层法院竟然依据这样一份判决直接忽略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准备直接按照原告张某申请执行的金额执行某建筑公司的财产,不得不让人感叹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真的牛。
经某建筑公司多次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反应该情况,最后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本以为到这里事情已经结束,但万万没有想到,后面事情的发展已经远远超乎想象。
2018年,原告张某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向该基层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这时候本应该履行付款责任的刘某被查明已经死亡了。按照原判决书,100万元的本金利息已滚至近200万,该基层法院这一次直接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存款近300万(该法院在建筑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各限额100万冻结,因银行存款的变动,期间还出现超额冻结的情况)。建筑公司没办法只能再次以自己不欠付刘某某项目工程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举示了案涉工程款支付的证据材料,但还是先后被该基层人民法院和上级中院以“执行阶段不作实体审查”为由裁定驳回。这时候该基层法院又扬言要直接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建筑公司无奈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院决定受理,并向该基层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这时候该基层法院开始重视这个案件,不敢直接扣划财产了。于是,该基层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做出了一份裁定书,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由自己法院再审
建筑公司以为迟到的正义终于到来,可没想到,阴谋才刚刚崭露头角。
再审还未开庭,该基层法院就于2019年12月5日以刘某死亡为由判决终止诉讼。
建筑公司同时收到了再审终止诉讼的判决书和原告张某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起诉的案件材料及开庭传票(在再审还未作出判决时为何该基层法院又受理了张某的起诉?),且该基层法院在张某没有申请财产保全且执行阶段的冻结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依职权再次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这时候,原告张某直接改变原案件事实与理由中陈述是刘某向其借款的说法,而认为是刘某代表建筑公司向其借款。该案件在开庭仅三天,该基层法院就作出了判决书,直接无视建筑公司的抗辩,认定由建筑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承担利息,利息的标准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计算。
这时候,建筑公司才后知后觉的发现自己被该基层法院与原告张某的一番神操作套路了 ,竟然被其引导一步一步助他们实现了可以光明正大的执行自己财产的目的。
但是,建筑公司没有放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该案提起上诉。万万没有想到,2020年1月8日向该基层法院寄出上诉状,2020年1月10日(星期五)该基层法院签收了上诉状,2020年1月13日建筑公司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于2020年1月14日缴纳了诉讼费,
2020年1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书,并令一审承办法官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看看,对于这个案子,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是多么的“高效”。该案的案卷有没有移送到二审法院、上诉状副本有没有送达原告还未可知,连二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都没有送达双方,也没有给予法定答辩期限,就直接不开庭经书面审理作出“被上诉人张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终审判决书。从2019年11月到2020年1月15日短短两月半的时间,该案件就经过了再审、一审、二审三个诉讼程序。这么反常又不符合程序的操作,更让人怀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与原告张某沆瀣一气枉法裁判,硬是要让建筑公司当这个替罪羔羊。建筑公司可怜巴巴的被他们玩弄的晕头转向,不知所措,像砧板上的鱼肉一样任人宰割,全无还手之力。
经过在四川的一系列案件,建筑公司对四川省司法系统某些部门非常失望,但就算参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有法院,仍然会坚持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仍然坚信司法的腐败仅仅只是一隅,不是全部。无论多久、多艰难,正义终会降临。
请广大群众及四川的相关部门关注此案,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令腐败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