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仁寿县公安局
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机构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公告等;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者治疗,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行程史、确诊病患接触史等情况,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疫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虚假疫情而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各类暴力犯罪、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
十、其他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仁寿县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仁寿县公安局 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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