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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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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4、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辞退孕妇需要给补偿吗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本次特邀嘉宾北京律师www.lawtime.cn/beijing为大家解答的法律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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