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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代理词-- 龚安诉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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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龚安诉安岳岳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上诉案

代理词--胡代国 2020年4月15日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依法接受龚安、龚林的委托代理本案,现在围绕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围绕原告的上诉请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是否应当撤销,改判原审被告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强拆龚安住房的行为违法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原告的诉状最先是将安岳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法院却要求将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本人认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也就是说,岳阳镇人民政府没有资格当被告。这一论点的法律依据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人民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得出结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龚安的房屋并进行安置补偿,所以说,市县人民政府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岳阳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后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法院安排岳阳镇政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二是被告2017年8月8日提前一个多月强拆涉案住房,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时限。侵犯了龚安的合法权益。这一论点有下列法律事实支撑。
安岳县人民政府2017年3月15日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
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第一,责令龚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龚安自己不拆除,政府将强制拆除该住房;第二告知书发出后,龚安可在6个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告知书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告知书到期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9月16日。
但是,政府在2017年8月8日凌晨7时许,政府就组织大批人员在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住房的同时,强制拆除了龚安的住房。
政府的这一行为明显违法。一审法院却判决强拆行为合法,严重显失公平。               
三是政府为了利益最大化,将共产党员当兵回家龚安在2002年前修建的唯一用于结婚生子、生产生活性住房认定为无证违法建筑,后又认定为无房户。合法建筑变成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认定为无房户。对龚安一家三口人按照无房户进行补偿安置,真是不可思议。
五、是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列条款。
六、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无论是征收拆迁无证房屋、违法建筑、还是征收拆除有证房屋合法建筑,都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达成拆迁协议;未达成拆迁协议,应当制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应当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拆迁;还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就本案而言,未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拆,其强拆行为多个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前述观点。判决显失公平。
七是案涉住房没有所谓房产证等证件,是历史原因造成,该住房与其他绝大多数村民的住房一样,都没有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但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村民没有房产证等证件的住房,拆迁工作组都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唯独认定龚安户的住房是违法建筑,这难道不是显失公平吗?【见附件2相关法律、封户文件、其他村民的协议】。
八是根据安岳县公证处公证书证【2017】川安证字第1992号:公正事项“保全证据”证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村一组龚安的房屋现状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该保全证据证明:房屋为砖混平房,内共有20个房间.....【见附件3公证书】。
九是在未达成拆迁协议、未提前落实安置补偿、未申请法院裁决的前提下,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动用警察及大批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住房和邻居曾祥凤冯亚宇的无房产证的三楼住房【见证据5现场图片】。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曾祥凤冯亚宇住房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同时同样的强拆,法院判决原审被告的强拆行为合法,这还有不有公平公正?
综上,原告认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在未首先落实安置补偿,在未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书》,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钟情况下,被告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都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系列规定。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负责人,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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