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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招“坑员工的招数”好毒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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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招“坑员工的招数”好毒辣。
            尊敬的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劳动监察大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
           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重庆市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5745316210G,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0号第一层,注册资本:10529.6(万元)邮政编码400023,法人代表:姜国清。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上资料由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点2019年8月13日)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条司法解释,该公司“钻劲”十足。钻法律条文的空子。该公司近年经营不善,债务官司缠身,“内忧外困”。规避社会责任,特别在2020年时遇到“新冠病毒时期”更是肆无忌惮。
            公司裁员,“新冠病毒”时期之前。还不敢乱来,多少还补偿员工几个钱。在“新冠病毒”时期之后,利用人社部相关文件支持,采用把部分员工工资无差别化的减低到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每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员工到手大约1450元左右。
        该公司“高招”如下:
            先找被裁员工谈话,说公司如何困难,加之“新冠病毒”时期。国家遇到困难,企业也遇到困难,要裁员合岗,调岗,降薪。然后再谈“响应国家政策,不裁员,把工资降到1800元。共度难关,最后把准备好的降薪通知书(没有公司鲜章,只有公司领导签字),叫员工签字。对于“听话”的员工,签了之后,全部收回。一张都不给员工,说是公司信息保密。
                对于“不听话”的员工,谈话之后,先给员工看了,给一张给员工。说员工自己保留,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一般三人谈话,公司人事部长,员工两名,日后“有人作证”。)签了字的员工叫先离去。对于“不听话”的,没签字员工,叫留一下。欺骗员工“说公司没盖章,到劳动局去投诉,或打官司,不得认可。”于是把“不听话”的员工降薪通知书收回,公司印章不在,等几天说盖好公司印章,再叫你来拿。这一等就是一个多月也不会给。
                如果当时有员工立马要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会叫回员工回来上班。或者不请假,给或者通知门卫,不准放人出去。(既不说按以前劳动合同和工资标准上班,也不说安1800元的工资上班,员工认为是按以前合同约定上班,一个月后发工资1800元扣除社保到手1450元,员工找人事部问,才知道被降薪了,说不是找你们谈了吗,口头通知了你们降薪。就是没有书面通知。)目的达到“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目标。
              员工没有书面“降薪通知书”,认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没有书面的证据。就是到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也不好给员工说话,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帮员工说话没有书面证据,打电话给公司,公司就矢口否认。
这时期,不准员工请假(星期一到星期五),不准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因为政府部门星期六,日不上班。造成员工没在“有效期”一个月内到劳动监察大队备案。直到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直到满足“这解释条件”才放员工到监察大队投诉。
          这就是“坑、蒙、拐、骗。”高招。迫使员工“在被调岗降薪后一个月内没有反应,视为你接受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在今后的劳动仲裁,诉讼,置员工于不利位置。员工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员工被迫接受最低工资1800元标准劳动,投诉无门,诉讼不能赢,离职只能自己辞职。公司不会经济补偿。员工自己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对于普通员工是致命的,吃不起饭。交不起房租水电,养不起孩子老人,家庭收入低下,生不起病。社会也难以安宁。
         而公司可以获得政府的各种补贴和奖励、获取低价劳动力。免去经济补偿、赔偿。免去各种诉讼。
         公司的注册地在江北区,用工履行地在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工业园茂林路99号。监察投诉在渝北区,仲裁在江北区,诉讼在江北区,“一仲二审。”在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江北区人民法院以“用工履行地”为由,判决“本案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然后案件移交渝北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判决后,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最后移交渝北执法局执行。这样一来,一个劳动争议没有一两年时间是案结不了。
         如果公司耍赖,还有更多时间,对于农民工来说。实在耗不起。逼员工自己离职,以达到不赔偿、不补偿之目的。
        各位领导:2020年是国家“全面脱贫”的关键之年,敬请相关职能部门肩负历史使命,不要让“农民工返贫”。为夺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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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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