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五粮液投资技改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管熊某某因受贿172.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熊某某利用担任五粮液投资技改部招投标管理室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提供资料、信息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28名管理服务现金共计172.4万元。 熊某某收钱的方式大都是多次且每次金额不大,收受多个公司相关人员以及个人的多次小额好处费。 在2016年至2018年间,熊某某在五粮液508车间各区治理白蚁、各生活区物业管理维修改造计划、施工工程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沈某、夏某好处13万元。熊某某还先后8次收詹某8次现金共计82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完善电能计量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值得注意的是,在潘某的判决文书中显示,这82万元中的36万,由熊某某转送给熊某某时任领导潘某。 上述人员对熊某某现金的贿送均涉及五粮液的工程,三年的时间里熊某某共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2.4万元,检察机关表明案发后熊某某退赃39.8万元。 根据熊某某的证词,还涉及给时任领导潘某转送贿赂的情况。熊某某称送给潘某的36万元是事前说好送给潘某的,不应当计算为自己的金额。沈某、夏某送的13万元,自己只得了7万元,另6万元不应计算入自己的金额。其辩护人还表示,起诉书中退赃金额39.8万元计算错误,除熊某某本人退赃外,转送他人后退赃以及他人代为退赃的36.4万元应计算在熊某某的退赃金额中,共计76.2万元。 对于36万元受贿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熊某某收受詹某贿赂,告知了其部长潘某有单位找他帮忙,想通过招投标和比选在五粮液搞维修项目,还给他送了钱,准备分给潘某,最后分给了潘某36万元,系共同受贿行为,熊某某应当对全部金额负责。 本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将违法所得39.8万元上交国库,除已由他人退缴违法所得51.4万元外,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1.2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裁决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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