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如山 土地证政府批文合法 潘久松购买破产企业蓬莱麻纺厂,该厂使用土地的政府规划和批文、大英法院的裁定书、大英法院执行庭的证明等证据,都能证实拍卖前的750平方米土地归潘久松个人所有。 2005年11月11日,大英县人民政府大府地[2005]66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法院申请划拨土地的批复》同意将蓬莱镇花石街所有的国有土地750平方米,划给县法院修建蓬莱法庭用地。大英县人民政府(大府函[2011]33号文件)证实是潘久松的土地。 2011年6月16日,大英县人民政府大府函[2011]33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县人民法院申请划拨土地的批复》的决定”2005年11月11日,县政府做出的《关于县人民法院申请划拨土地的批复》(大府地[2005]66号)同意将蓬莱镇人民政府在蓬莱镇花石街使用的国有土地750平方米,划拨给县人民法院作为修建蓬莱人民法庭用地,经查实该地块(位于原蓬莱镇交通上街242号)属被执行(潘久松)财产中所涉土地的一部分。 颠倒事实 难道是枉法裁判欺民? 潘久松向最高法院等部门举报法院贪污执行余下的土地和资金。谢荣阳和审判员刘晓玲、蒋燿炜隐瞒事实真相,违背法律,睁眼瞎说做出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居然说750平方米土地没有了,用一个划拨土地中的“土地测绘图显示”,说法院申请划拨的土地不在潘久松的土地之内。 该裁定书一字不提纪要中大英法院申请划拨土地来源和土地划拨前土地是潘久松所有。法院执行借款396万,收取执行等费用120余万元,潘久松要求说明各收费项目和另外200万资金去向,谢荣阳却只字不提。可见,该裁定书一字未提该院拍卖机器设备和土地、房屋的收入,只用评估金额来偿还债务。 隐瞒真相, 是谁给谢荣阳这个胆? 2011年6月30日,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大国土资函[2011]52号《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潘久松反映县政府违法划拨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明确说明:划拨给法院的750平方米土地是潘久松所涉及执行案中的一部分,划拨给县法院修建蓬莱法庭的这750平方米已办理土地证书进行注销。 在送达裁定书的前一天,谢荣阳通知潘久松到中院与他见面,潘久松对谢荣阳副院长毕恭毕敬,而他态度傲慢恶劣,在提供土地的证据时,他马上暴跳如雷,大吵大闹甚至要动用法警拘留潘久松。潘久松气愤地说,第二天就送达了这个颠倒黑白的裁定书。 在铁的事实和铁的证据面前,该裁定书否认所有购买土地的合法批文,否认了大英县法院所有的裁定书,否认大英县人民政府土地划拨和撤销划拨文件等铁的证据和事实,违背事实和法律地说土地不是潘久松的,这是枉法裁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