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水族的天敌

[群众呼声] “我不懂法”神回复之后,当事人再遭四川高坪区法院该工作人员阴阳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3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甩都不甩你,在这说这些有什么用?该区纪委告、政法委告,就赶紧去。

发表于 2020-10-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0-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办事难啊
发表于 2020-10-12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些地方法院在想方设法阻止国家依法治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14 08:3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在会上表示,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一揽子把矛盾解决在早、化解在小;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决不让群众无处申诉,决不许对群众诉求置之不理

发表于 2020-10-1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审判长作为优秀校友代表致辞。
如果你是立法者,请你为民生呼号,在部门利益诱惑面前,坚定地站在公理一边;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曰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水沉静;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

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

法治还是理想,法治还在路上

发表于 2020-10-1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治教育还有待加强。现在有很多伪法民,比如要求公安出示执法证的,去拍摄执行公务的警察,还有的抱着宪法“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就去找政府要其祖上被没收的房产的。

发表于 2021-4-20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规定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是规定了需要经过法院许可  但是 法院不能毫无理由的决绝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合理合法的复制申请

如果单法院毫无理由的用第十五条不予许可 那么这就与前面前面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相冲突  这样无限的放大了法院不公开不透明的权利
违背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开原则  
所以通过合法途径按规定申请 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法院不能无理由的拒绝这是违背规定原则的
所以不批准 不予许可 需要给 不予许可 原因的回复

其实楼主没必要非要复制  直接到法院查阅嘛  
法院还要考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   如果还要继续诉讼 把查阅的重要有用内容问题记下来
如果下次诉讼需要视频里的一些内容可以再向法院申请调用视频证据作为证据就好了  

以上均为个人看法与观点,仅供参考,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与后果


发表于 2021-4-2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点 发表于 2020-9-17 1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 ...

如果当事人按法律法规程序申请复制  法院不予许可  应该给不予许可原因的回复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