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十一条 规定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是规定了需要经过法院许可 但是 法院不能毫无理由的决绝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合理合法的复制申请
如果单法院毫无理由的用第十五条不予许可 那么这就与前面前面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相冲突 这样无限的放大了法院不公开不透明的权利
违背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开原则
所以通过合法途径按规定申请 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法院不能无理由的拒绝这是违背规定原则的
所以不批准 不予许可 需要给 不予许可 原因的回复
其实楼主没必要非要复制 直接到法院查阅嘛
法院还要考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 如果还要继续诉讼 把查阅的重要有用内容问题记下来
如果下次诉讼需要视频里的一些内容可以再向法院申请调用视频证据作为证据就好了
以上均为个人看法与观点,仅供参考,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与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