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人数明显不够小区总业主三分之二的人数,所以些次业主大会的结果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作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而我们小区从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己超过6年,都没有重新进行业 主委员会改选。而且我们小区共有9幢楼层,业 主委员会成员分布不均匀,以至于出现有些楼层一个代表都没有,所以造成有些楼层一个代表都没有,所以造成有些单元的业主利益受到侵害都没有代表为其争取。
为此,我们全体郎泰嘉源业主,请求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社区领导为我们小区重新组织改选业主委员成员和重新召开一次聘请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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