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当中,很多企业老板之所以不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无非就是出于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减少麻烦。
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个企业的代表,在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甚至需要本人到场,而对那些大企业的老板来说,他们日常的工作本身就非常繁忙,不可能所有的盖章、签字都要自己操作,所以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些老板都不用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由企业的一些人员或者亲戚朋友担任。
第二、规避风险。
在现实当中,很多老板之所以不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最核心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规避风险,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企业没有出问题那还好,一旦出企业出问题了,那潜在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潜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第三人责任之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2)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便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公司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
2、担保风险
在商业交易往来当中,很多人为了追求安全,一般都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起连带责任担保,比如去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会要求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作担保之后,企业出现债务到期无法偿还了,或者其他意外情况了,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藏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到重大损失的,这些情况除法人需要承担责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风险。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犯罪跟工作人员貌似没有什么多大的关系,但在实际当中,公司构成刑事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构也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所谓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一般都主要指的是法定代表人。
这些刑事责任潜在的风险是非常多的,比如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
5、信用风险
金融信用风险也是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最大的一个潜在风险之一,比如企业向金融机构借钱之后,到期没法偿还,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高消费限制名单当中,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时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不能买房买车,不能出于高消费场所等等。
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正常情况下两年之内想要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基本上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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