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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 “录音门”不能成了罗生门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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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派出所长所言是否属实,个中有无违规办案情况,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以彻查回应质疑。


▲自媒体爆料刘某疑似涉及其他违规行为。 图片来自网络。

文 | 柳宇霆

“开始我的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 ”……

据封面新闻报道,最近,一段由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的“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某”录音成为网络热点。按照叶思的说法,2019年7月,慈利县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包括她在内的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随后一再强调要钱。刘某则回复称,录音里面的“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我现在已经被免职了,但不是因为这个事情”。

如今,既然刘某本人并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那么叶思提供的这段录音就很有“杀伤力”。不是说,办案人员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被调查对象谈话,但两者的“交涉”,本来有章可循,不能变成私相授受,弄得“瓜田李下”。

在这段录音中,很明显主语都是“我”,而不是办案机关,这种偏重“个性化”的表述,句句都不离“钱”,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谈话人或许在借办案之机行个人敲诈之实。

而“搞点钱”“摆平”“胃口”等粗鄙用语,也散发出一股子“勒索横行”的味道,与《人民警察法》的文明执法规定,还有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的“法言法语”格格不入。

老实说,刘某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那么能立得住脚。追缴违法所得确实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权,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讨价还价”“摆平”的可能。在《刑法》、《刑诉法》中,包括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违法所得,就必须上缴国库。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想“搞的钱”,就算是正常的追缴违法所得,从5000万谈到了800万,“自作主张”大打折扣,也明显超出了办案职权。

这里,还需要澄清的一点是,追缴违法所得并不是刘某所声称的“罚金”。“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就这起案件来说,虽然有刑事犯罪之嫌,但远还没有到审判一锤定音的时候,作为公安机关也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力。

倘若刘某所说的不是“罚金”,而是“罚款”,那就更加不靠谱了,因为从性质上来看,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或民事案件。作为专门办案人员,对专有名词都如此“混淆”,更会削弱辩解的力度。

平心而论,这段“曝光”的录音不是小事。司法是正义的源泉,如果办案机关都不清白,正义更无法得到保障,其他公众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此案,一个很大的担忧,便是涉事办案机关是否存在违规办案、借机索贿牟利等情况。

“录音门”关系如此重大,而根据刘某的表述,免职还不是因为此事,那针对此事,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介入,对录音事件展开调查,查清这起“录音门”的真相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等情况,以公正规范的处理还原事实真相,恢复办案机关公信力。

“录音门”不能成为罗生门。不妨好好解剖这只“麻雀”,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给法律一个响亮的回答,也给公众一个信服的交代。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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