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南充中级法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案件实属一起案涉欲诈骗金额达480万元的虚假诉讼型诈骗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事实是:仅仅只是需要根据由案涉主要诈骗犯罪分子杨xx与本案原告刘xx(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分子)所签承建协议上的杨xx建设方代表身份来查证,问一问诈骗犯罪分子在此协议上所签写的"代表"身份有无如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问一问诈骗犯罪分子刘xx所举签写了"杨xx"三个手写签名那7份政府相关部门函件文件复印件上此三个字签名是谁写的?是其所写还是由杨xx所写、为什么写、用来证明什么?问一问诈骗犯罪分子杨xx此7份文件是谁去相关部门办理取得的、明明知道不是其办理而是由我亲自去相关部门找相关人员办理时为什么要偷拿原件后复印、拿此7份复印件上添写自己的名字交与刘xx?王维登与西充法院确实此承建协议上杨xx"代表"身份即是依此7份复印函件文件上的"杨xx"三个字来采用认证、追认其与诈骗犯罪分子刘xx所签承建协议的效力。西充法院以篡改笔录、王维登在明知我上诉状上列明并在法庭上举出原件要求证明排除此7份伪造法律"代表"身份进而证明其与刘xx所签承建协议是明显串通伪造合同诈骗犯罪时而不顾、在明知我手中至今保存有此红头红印原件文件的情况下、在其不允许书记员记录而有我强烈要求记录并让律师手写签写在法庭笔录上要求排除这一系列伪造证据的情况下、强行采用此7份变造复印文件证据而采用扬xx与刘xx所签协议、签证单等伪造证据,此明显故意采用伪证制造假案错案进行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现在仅仅只是需要查实由诈骗犯罪分子刘xx所举由其与杨xx共同伪造的一个所谓"80万"证据上、有其与杨xx所写数字和扣减文字标注上即可查实此80万为0、仅仅此一笔80万犯罪金额即构成严重刑事诈骗罪和王维登故意违背证据显示事实枉法犯罪,并可依此认定杨xx与刘xx是诈骗犯罪同伙的事实证明……有了此共同犯罪事实、加上我手中原件文件证据、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承建协议》上的建设方代表杨xx已可确定是刘xx犯罪同伙,那其与刘xx所签此合同证据即可成为认定其等进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主要证据……一桩历时6年的法庭"民事"审理判决中的特大刑事诈骗犯罪案件即可宣布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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