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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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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 告


  隆府通告〔2020〕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划定全市森林防火区,并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其中金鹅街道、古湖街道、石燕桥镇、云顶镇、响石镇、圣灯镇、界市镇、石碾镇、古湖景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所辖林区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点放孔明灯;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停止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和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3909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2日发布的《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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