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说一套房不能执行,即使胜诉也不能过户。对于民间借贷等金钱纠纷,债权人也担心借款人能否成功拍卖借款人唯一没有其他财产的房子。法律和司法实践是如何规范和操作的? 上述担忧确实是空穴来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换句话说,说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然而,有些朋友不明白。上述规定是2004年的规定。事实上,最高法院在2015年实施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 一、对于货币债务的执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也可以执行唯一的一套住房: (一)有义务赡养被执行人的人名下有其他必要的居住房屋;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遗嘱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的; (3)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遗嘱执行人及其抚养人提供住宅,或者同意参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可变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二、对于交付房屋,属于非货币债务,只要给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唯一的房屋也可以执行。 此外,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强制所有权转移。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转移的执行并不受唯一房屋的限制,也不需要给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 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或者了解的,可以咨询 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