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县内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了《西充县工伤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日
西充县工伤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一、工伤认定受理对象我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和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二、工伤认定权限2020年 9月1日起受到事故伤害和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我县的由县人社局认定。三、工伤认定受理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备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认定工伤的范围(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地工作,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1.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3.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4.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六、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告知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在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告知工伤政策和认定程序,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工伤认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由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负责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出具《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交接单》,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且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情形的,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完整但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情形的,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县人社局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工伤认定调查工伤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双人双证和回避制度,坚持调查与审核分离的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工伤调查人员信息库,由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劳监大队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的执法人员或有关行政人员组成。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填制《工伤调查工作任务表》,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安排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调查时限。(四)调查结果审核工伤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伤调查人员将工伤调查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集,交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调查材料,对调查材料存在问题的,报县人社局领导安排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五)工伤认定决定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经工伤调查、审核后,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将完整的材料整理归集,提出工伤认定建议,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审批(一般事故案件由副组长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审批,非一般事故案件由组长召集人员集体研究审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领导审批后印发。(六)认定结果送达县人社局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向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用人单位送达。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工伤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明确工作职责1.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保和履行相应监督职责,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2.县人社局养老和工伤保险股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严把工伤认定材料审核关,调查核实关,对发现弄虚作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移交局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股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进行工伤认定时,经办人员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和相关材料的人员保密。3.县社保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调整工伤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县劳监大队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主动参保,配合县人社局开展工伤调查工作。十、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若有政策变动按新规定执行。十一、本实施办法由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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