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231|评论: 2

[群众呼声]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南江县法院,巴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已回复]

[复制链接]

我与被告人马某民事纠纷民间借贷一案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做出调解,但被告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面我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日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我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上是有钱的,并且当时我也提供了详细的线索。但是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告诉我公积金的钱只能冻结,要执行的话只能等被执行人退休或者离职。于2020年9月8日以未有可执行财产,和不能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终本结束执行(难道公积金账户有钱不算么?)。
       后面我在巴中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看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高法发[2020]5号文件)第四条划拨与协助划拨,这一条写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划拨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协助。”。在看到这份文件过后我连忙联系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诉我还是不行,我又咨询了巴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法科,当时告诉我只要被执行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担保根据新文件现在都是可以执行的,叫法院把协助执行通知书拿去。再过去一周后我再次联系执行法官,他还是告诉我不得行,后面我再次咨询巴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法科(不是第一次接电话的同志),告诉我就不行了,说民间借贷不知道被执行人把钱怎么样,或者是套取公积金余额什么的。并且告诉我执行公积金需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字,像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审批不过。
      我与被执行民间借贷既然是经过法院审理了,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说明被执行人该还我钱这是真实的,后面我也问过巴州区执行法官他们说公积金有钱是可以执行的,但是南江县的不好执行。我作为被申请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公积金执行在全国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
        现在这事就这么一直拖着,如果后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被其他人冻结,我就更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都是我家人的血汗钱,在外面工地上一榔头一榔头敲出来的。在这里我恳请三位单位告知我,被执行人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给别人担保,但是没离职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否执行?如果能,就麻烦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辛苦了!拜谢!
20201204_7618218_1607019136277.jpg
20201204_7618218_1607019136362.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0-12-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不是想动就能动的,公积金的执行相当于提取,提取公积金只有那么几种形式,还债不属于提取公积金的理由。
发表于 2020-12-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请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江县法院,巴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贴的回复

“小维维”网友:
    你好,你在麻辣论坛上反映的你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中对马某住房公积金扣划的问题已知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仅有住房公积金时,执行措施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你在麻辣论坛文章中提及的问题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第三条第5项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后,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6)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8)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9)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因你在麻辣论坛文章中未指明案件案号,请自对照上诉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马某符合上诉9条情形,请与你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感谢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满意(0)
不满意(0)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