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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阆中市综合行政管理局推诿闪躲,无视群众诉求,还有谁能主张正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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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8日,本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阆中市阆水西路金水苑小区有人违建养鸽、肆意扰民、污染环境、缺乏监管(前期也通过阆中市长信箱反映多次均无效果)。阆中市城管局11月17日答复意见仅对污染一事作出说明且含糊其辞,无实际意义,未对反映违建、扰民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遂于11月18日再次提出信访述求,该局却于近日答复不予受理。再次想问阆中市综合行政管理局几个问题:1、本人第一次信访反映有违建、扰民、污染等事项,贵单位在答复中仅对污染一事做了毫无意义的答复,请问你们是否是视而不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贵单位在11月17日之答复中核查说明到:主人长期不在家,只是偶尔回家喂养信鸽,请问你们去了一次就知道主人长期不在家?没进到门就知道养的信鸽?信鸽咋养的你们知道不,是偶尔回家就能喂养管护么?事实却是该户每天晚上都是灯火通明,完全无视事实、颠倒黑白。
3、贵单位在11月17日之答复中提到30日内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本人申请了却被告知属同一事项、不予受理。请问你们写最后一段有何意义?是在玩文字游戏么?
一级行政单位,对待群众诉求采取推诿躲闪、避重就轻,完全无法想象。况且阆中还创文创卫,何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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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阆中市城管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8日回复,内容见2楼。




10月8日信访截图.jpg
11月17日答复意见1.jpg
11月17日答复意见2.jpg
11月18日信访截图.jpg
12月2日答复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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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阆中市综合行政管理局推诿闪躲,无视群众诉求,还有谁能主张正义?》
贴文的回复


    网友“一枝独秀12”于2020年12月9日在“麻辣社区阆中论坛”发表了题为《阆中市综合行政管理局推诿闪躲,无视群众诉求,还有谁能主张正义?》的贴文,现将贴文中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阆中市阆水西路金水苑小区有人违规搭棚饲养鸽子、污染环境的现象进行核查。经现场查看,金水苑小区25单元楼顶违规搭棚饲养鸽子,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网友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与养鸽人沟通了解到,该户饲养的鸽子为信鸽,且有相关手续。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饲养信鸽的主人进行了宣传和教育,要求文明饲养信鸽,不能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该主人表示愿意接受文明饲养信鸽的要求。
    关于楼顶违规搭棚的问题,我局正在对违规搭棚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待调查取证完成后,再对违法搭建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关于我局在2020年12月2日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因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而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阆中市信访局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所以我局向信访人发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我局在11月17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3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是有权利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复查申请的。
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参与和理解,希望市民能多监督和支持城管工作。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0日

执法人员现场处理金水苑违规搭棚饲养信鸽的问题1.png
执法人员现场处理金水苑违规搭棚饲养信鸽的问题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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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1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予受理”四个字到说得倒是轻巧,顶天我就多费点力气想尽办法让你受理

发表于 2020-12-9 14: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既然在办理中,同一事项当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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