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该是最讲理最讲法的地方,可是四川省内江市的两级法院裁判认定违规报销并凭此定罪,但竟然再三不示明违反的是什么规定。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 祸起新农合
我叫李林,原系原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局副局长。2015年4月,内江市检察院(侦办机构为其反渎局,现已转隶内江市监察委)以我涉嫌新农合工作玩忽职守为由将我刑拘并报捕,羁押401天,因新农合工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5人。2015年11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本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原四川省卫生厅规定开展二类手术,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等人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医疗费报销给了定点医疗机构,构成玩忽职守。 2015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认为:虽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违规,但对参合人员而言,该笔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政策应该补偿给参合人员,不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违规的影响,定点医疗机构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其补偿行为并无过失;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事实基础是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即然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的资金,那么就得不出本案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其已支付给参合人员的补助报销资金;假设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成立,就意味着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这显然严重侵害参合人员合法权益。另外,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2015年5月,因国家强力推行放管服,定点医疗机构曾违反的原四川省卫生厅规定被取消,不应再以旧规定做为判定我失职的法律(本文所称法或法律不但包括广义法,还包括所有行政规定)
一度天书
2017年12月(自提起公诉日起已25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医疗费报销给了定点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损失,判决李林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同案另5人中1人被撤诉、1人被判免处、3人被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成立。我认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得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却没示明是哪条哪款,象天书一样叫人看不懂。我遂以该院认定“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于法无据为由提起上诉。2018年5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次月裁定:李林和另1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度天书
2019年5月9,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依然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得出“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但对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避而不谈。2019年11月29日(自发回重审日起已17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林在庭审中提交了某医院的出院证,出院总结,补偿金领取登记表,医疗统一住院发票,证实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补偿上的做法合法合规,参合人员报销的费用属合理报销费用,但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我实在是不明白: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明知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该不该自行负责其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新农合补偿报销金,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其判决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得出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却再次不示明是哪条哪款,既然判决肯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行为合法合规,依据公诉机关适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就很容易得出“不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为何判决既不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却还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难道《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或者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另有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相反的规定?可我却怎么也没找到有相反的规定,这一判决真象天书一样叫我百思不得其解。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实在是没法律依据,医疗行为违规和新农合补偿两者无法律上的关联,司法机关用了55个月的时间没找不出法律条款来,以后也找不出法律条款来,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不讲清楚适用的法律条款。因此,我再次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度天书
2020年6月1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宣读送达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刑终16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以该裁定为依据,东兴区监委2020年9月28日对我做出撤职处分。虽然该裁定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政策和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从事未经审批同意的医疗技术,损害医疗管理秩序,相关国家政策、制度不能有效执行,进而在新农合基金中违规报销数百万款项”。但该裁定并没有示明“在新农合基金中违规报销数百万款项”违反的是什么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啥居然没有。纵观司法机关认定违规的法律适用从“有”到无,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示明了认为违反规定的名称和条款,到东兴区人民法院就只示明了规定的名称,最后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什么都没示明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但又没有另外的法律可以适用!
捍卫法律
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捍卫法律的遵严,我以法院认定本案违规报销于法无据为主要理由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向东兴区监委提出了复审申请,愿公平正义在本案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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