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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李建雪案给了所有医生一个交代!有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医疗事故罪案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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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闭庭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决定撤销原判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裁判,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述:

熊医生于2000年接受某乡卫生院邀请,参见对难产妇王XX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置后关腹救治,病情稳定后由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X死亡。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公安局委托医鉴委鉴定结果是“因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4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2008年12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熊医生不服上述判决书及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查明王XX死亡原因,及与熊医生的什么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医疗事故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判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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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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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

如果对每一位逝去的就诊人,人民法院都要判决当事医生去坐牢,那估计不出5年,中国就没有医生了。

  历经8年,李建雪医生终于等来了正义!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正义虽然迟了些,但并未缺席。毫无疑问,该案的终审结果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案情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来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入院手续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进行了产前检验,化验报告显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陈某的管床医生吴某,在12月29日下班轮休前,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异常的检验结果未被及时察觉。

   2011年12月31日14时,陈某返院待产,21时24分产妇陈某分娩下女婴后出现阴道出血不止情况,21时37分,李建雪医生接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发现陈某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宫缩转好,但阴道仍见持续性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王某检查后,与李建雪缝合伤口,术后,王某决定给予产妇陈某输血800毫升和输液、血检等检查。23时,产妇陈某开始输血,王某认为产妇陈某病情稳定,便离开产房,并叮嘱李建雪有情况随时汇报。

   2012年1月1日1时,李建雪见产妇陈某尿量少,给陈某开出一支20毫克速尿针剂后,产妇陈某尿量仍未见明显增多,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某,王某指示李建雪继续输液,2时,陈某排尿300毫升,阴道出血10毫升,2时35分,产妇陈某被送出产房,2时45分,产妇陈某出现面色苍白,较烦躁状态,3时20分,产妇陈某出现谵妄,李建雪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王某,3时29分王某赶到病房后并通知三线医生实施抢救,3时50分产妇陈某心电波消失,4时30分产妇陈某被宣布死亡。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由于死者陈某的父是身价上10亿的著名企业家、福州市人大代表,公公是政府官员,丈夫又是警察。产妇陈某的父亲明确表示:其他医生都可以原谅,就是不原谅李建雪!

      经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某、王某、李建雪(分别为管床医生、值班二线医生、值班一线医生)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涉案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

     李建雪陈述:去世产妇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知晓。“到12月31日我接班时,中间已隔两个医生。没人跟我交接陈某的情况。”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教授也明确表示,这份化验单的影响力被夸大了。第一,这一化验结果并不会影响分娩方式;第二,根本没办法判断其在患者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严重不负责任。在值班期间,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患者,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患者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而是一直在观察患者。

     2015年2月长乐市医院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陈某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2017年2月16日至17日,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负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为医疗事故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判决,法院相关人员的原话是:“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判决。”但是在任何一个医生看来,这更像是一个“和稀泥”式的结论,是非正义的决断。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上诉一案。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反思 从产妇陈某某从入院到死亡的经过及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陈某某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官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难发现,该医院在陈某某诊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质量核心安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未履行首诊负责制度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某由医院妇产科吴医生接诊,并进行了入院常规检查,开具了检验单据,但是吴医生从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下班轮休至12月31日未及时主动跟踪,以致陈某某红细胞压积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的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至分娩时也无医生查看。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闽医鉴字[20121046号])对此也有记录。由此可见,首诊医生轮休时没有履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首诊负责制规定。


 二、未履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
  产妇陈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下午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2011年12月29日2时、12时至12月31日11时50分,陈某某不在医院病房。12月31日14时陈某某回到医院待产。这期间如果该医院严格履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分级护理制度,那么患者入院后三天都不在医院以及29号的异常检查报告就会被及时发现,从而制定防范产后子痫的预防治疗措施。

 三、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首诊医师吴医生接诊患者开具检查报告后需要轮休三天,却没有在下班时向值班医生交代自己已经开具了陈某某入院待产的相关检查报告并要求进行及时查看,从而导致产妇陈某某的异常检查报告直到生产以后也无人查看,首诊医生也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四、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产妇陈某某产后2小时出血1500ml,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陈某某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1时5分,李建雪观察见陈某某尿少,决定给陈某某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g。注射后陈某某尿量仍未增多,被告人李建雪电话请示王医生,王医生让其加快输液。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李建雪对产妇产后大出血并出现休克的情况下错误给产妇静脉推注速尿无效后电话请示了上级医生,但是上级医生仅仅电话告知加快输液。凌晨3时20分,陈某某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李建雪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某有生命危险,打电话通知王医生。凌晨3时29分,王医生赶到病房,通知三线医生、内科值班医生等前来实施抢救,该过程上级医生没有履行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五、未履行危急值报告制度
  陈某某属于入院待产的孕妇,检验科发现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对于产妇可能危及生命的异常报告时却没有履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时通知产妇所在科室和医生,导致异常报告没有被及时发现。

 六、临床用血准备不足
  凌晨3时29分实施抢救时,护士林某某按照医嘱,给产妇陈某某抽血检查,但抽不出血来;按医生开的取血通知单去血库取血,但血库打电话说没有血了,陈某某于当日凌晨3时50分心电波消失,凌晨4时30分临床宣布死亡。该院对于待产的陈某某缺乏必须的生产前准备,包括可能发生的产后大出血时没有足够的备血储备,导致产妇需要输血时无血可用的死亡的悲剧。

 七、患者住院期间管理不到位
  医院在产妇陈某某入院后待产住院期间三天不在病房属于疏于管理,导致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形同虚设,忽略了住院期间患者的住院管理与诊疗管理对于患者待产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医疗质量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永恒主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一次疏忽,患者很可能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任何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都不应该将医院的过错责任甩锅给临床医生,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更不应该无视法律明文规定,为了照顾名人、关系,就将本属于医院担责的民事医疗纠纷案件,枉法提升为刑事案件处置、对既无罪又无辜的医生滥施刑罚。

   对比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熊医生医疗事故罪案;就不难发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比仓山区人民法院更加黑,更加乌,更加不要脸。


发表于 2020-12-24 2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法院判决太随意了,没有司法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者不负责任,或者在责任面前甩锅,是老百姓最难以接受的事情之一;可偏偏政法系统就有很多这样的领导,这才是真正的顽瘴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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