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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人社局:关于评级标准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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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评级不公
专家组以我的伤残情况现标准没有对应条款,而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给我评为七级,适用条款不当也不合法,对我很不公平呢?理由如下:
1我的伤残情况(见附图)在现有标准中不是没有对应条款,专家组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给我评级是错误的。
我的伤残情况(见附图)专家组查体诊断为:“食指中远节缺失,中、环、小指于掌指关节处完全缺失”。食指缺失两节、其余三指缺失三节,无论是外观还是解剖学上均符合四指缺失范筹,完全对应《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中六级条款第19条“一手除拇指外四指缺失或功能障碍完全丧失”。
2我的伤残情况(见附图)评为七级有失公平原则,有损我个人权益。
我的伤残情况(见附图)远远高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中七级条款第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规定的伤残标准。我的伤情基本是“一手除拇指其余四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比七级的“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多伤了一根手指不知道是不是应该晋级到六级呢?如果不能请问标准制定是为什么只规定了“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我的伤残情况(见附图)评为七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涉嫌不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法定载明事项不全,所作结论不合法。
在我的伤残鉴定中,专家组以我的伤残情况现标准无对应条款而错误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给我定级,最后我的手足功能评分为50分,参照“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提出评定为柒级的鉴定意见(31-50分定为七级,51-80分定为六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在作出鉴定结论时直接把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专家组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提出一个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鉴定意见得以通过并成为鉴定结论,只能说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没有公平原则,完全漠视工伤职工的正当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中规定“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只是可参照定级并没有要求完全必须参照,我的伤情并不复杂也不多样,可以参照的条款很多,当出现这种一分之差的情况下,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审核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时是不是可以参照一下其他条款,而保证我的评级公平公正呢?
我的右手中、环、小指完全缺失,三指功能完丧失,残食指节只占手功能的3%,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专家组在提出鉴定意见时,完全忽视我手指的功能障碍程度和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没有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完全按“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的评分提出鉴定意见,才导致鉴定等级和实际情况相差太大。让我受到第二次伤害。
二、关于手指缺失的探讨
我评级不公是因为多了一指节,多了这一指节所以就没有了对应条款,没有对应条款就只有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参照定级。而“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又有很多不靠谱,因为可对应的伤情按那个评分和条款对比很多都会被降级的。
我的右手多了一节指节算不算四指缺失,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原则,就能厘清这个问题,标准中关于手指部分的条款约13条,现摘录如下:
三级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五级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八级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从摘录的条款可以看出,有的条款专业严瑾,有的条款简单,七级以下的条款都比较专业具体不容易产生岐义;三到六级的条款就比较简单容易产岐义,比如拇指完全缺失和拇指缺失有什么不同,手指缺失应该定义为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呢?还是掌指关节离断?我认为定义为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比较公平,一是因为手指缺失两节后就失去大部分功能,残指节功能有限;二是在标准里“一手食指2~3节缺失;”可评为九级,说明手指缺失二节和缺失三节在评级上没有区别,所以手指缺失定义为近侧指间关节是没问题的;三是在标准七级条款第16条“一手除拇指外,(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里,把手指缺失具体到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为什么标准只表述为其他2~3指,不表述为2~4指呢?这是因为如果表述为2~4指,就会和标准中六级条款第19条“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产生冲突。
“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评分为50分,只能评为七级,离六级只差一分,而我的伤残情况评为七级,显然不适用于七级条款,更接近六级条款,评为七级显然有失公平原则,严重侵犯我的权益。到底该评多少级,这就需要参考标准其他条款综合判定,看哪一条款更适合更接近我的伤残情况,不能仅仅以“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分值来简单定级。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的伤残情况既不复杂也不多样,伤残情况一目了然,复杂的是人心,多样的是利益,说我伤残情况复杂的背后是利益的考量。如果我评为六级,用人单位将多支付22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将少支付3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和2个月的医疗补助金。所以为了给企业减负,为工伤保险基金省钱,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无视我简单明了的伤残情况,任由专家组引用“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以达到把我降入七级的目的。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化是某些专家的强项,这从伤情诊断记录就能看出来,作为专家组在写伤残诊断记录时用词应该严瑾专业,在我的伤残诊断记录上,关于食指的记录就显得非常的随意,“食指中远节缺损”,这里为什么不用食指中远节缺失呢?或者用更专业的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呢?缺损和缺失之间还是有些差别吧?用缺损就是想混淆概念嘛!想给人食指没有缺失的概念。是谁写的这个诊断记录其心险恶,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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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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