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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新入职员工缴纳医保也不配享受公民医保权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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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2019年10月在四川广安缴纳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7月开始在成都高新区某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时办理职工医保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本人职工医保未缴满一年、不能报销住院费)。
因2021年度本人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离职打算,预计2021年还将继续在原企业缴纳职工医保,故为避免医保重复缴纳,本人未在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再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奈何本人与2021年1月中旬在四川广安生病住院,办理住院前打电话咨询成都高新区医保局,工作人员这才告知医保未缴满一年不能报销住院费,此时本人2020年的城乡居民已到期、没有2021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只有职工医保,导致现在已缴纳的近5000元住院费无法报销只能全自费。
请问成都市社保局,年中入职才开始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不配生病住院吗?就不配享受医保权益吗?成都每年6月有几十万的高校毕业生,难道要他们6月份找到工作已经购买了社保的情况下,必须还要购买次年全年居民医疗保险来保障上半年生病住院费报销的权益吗?要只能这样,可否提前告知一下--我们次年多需要交280元的居民医保才能住院报销,或者直接告诉我们才工作的人就应该拼命工作但是不配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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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27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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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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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月26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1-1-2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由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由于您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电话,无法核实基本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文字信息,结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第154号令)第二十条,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 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 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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