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不死,政法系统的领导就睡不好觉。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2.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3.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4.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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