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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枝梅呀

高坪凯旋门小区噪音扰民举报无果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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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16: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2-22 17:18
不可能改变的,因为你个人代表不了所有人,更不用想社区会帮你了,物业是什么?为什么存在?物业存在意义 ...

物业简直就是个奇葩,给他反映小区出现的问题也不处理,一副老大爷的面孔,简直是来养老的,哪是来上班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1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2-23 15:01
现在不是一直都在整治乱象嘛

口号喊得响,就拿这次养鸡扰民事件来说,城管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城市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城市内禁止饲养家禽,执法人员却背道而驰,一句“那鸡是商户的客人预订的”就给你搪塞回来,他预订鸡关就能把鸡养在我们小区内扰民侵犯小区内居民的权益吗!作为执法人员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公然与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相对立,试问谁来监管他们!

发表于 2021-2-24 1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养鸡也归城管管吗      噪音貌似只有公安系统才能管理哟

发表于 2021-2-25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鸿升南湖凯旋广场交房几年地下停车场,业主电瓶车被盗,物业不管不问,1.9的物业费请的什么垃圾,鸿升开发这么多小区,自家物业却是这样,政府部门监管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2-26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西干 发表于 2021-2-24 18:09
养鸡也归城管管吗      噪音貌似只有公安系统才能管理哟

城市管理条例跟治安管理规定都有权对生活噪音进行管辖,南充分配给城管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2-28 1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2-28 1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截至目前,高坪城管执法部门依然未处理高坪凯旋门商户饲养家禽扰民事件,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广大群众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21-3-3 2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枝梅呀 发表于 2021-2-26 09:19
城市管理条例跟治安管理规定都有权对生活噪音进行管辖,南充分配给城管的

几号文件  都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21-3-4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烦这样的

发表于 2021-3-4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不得这种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西干 发表于 2021-3-3 22:08
几号文件  都来学习学习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西干 发表于 2021-3-3 22:08
几号文件  都来学习学习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莫西干 发表于 2021-3-3 22:08
几号文件  都来学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一点点烦,也不是一次把次了,养鸡养鸭养羊子啥都搞遍了,大年初一就养这些来干扰正常生活,一天好觉没睡过,投诉举报无用,执法人员一句话就搪塞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3-5 0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饲养家禽扰民的人是一方面,素质太低了。个别执法人员也是一方面,举报受理了却不处理。政府三令五申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个别执法人员却背道而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办人情案,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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