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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