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南充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房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网 日期:2017-12-18 南发改收费(2012)532号 顺庆、高坪、嘉陵区发改局,房管办事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2005年原南充市物价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南充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市物发〔2005〕216号),对于三区物业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年的运行,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促进三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南府函〔2011〕278号)等规定,结合当前三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针对近年来三区物业服务经营成本上升,特别是人力成本上升较快,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2005年公布的《南充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价标准》作适当调整,以原标准为基础上浮10%,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规范装修管理服务收费 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一)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高层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多层不超过2元/平方米。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2.5元/平方米收取。 (三)除约定收取上述两项费用外,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装修时,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 三、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监管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或者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单位申报登记,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单位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或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加强装修管理巡查,记录检查情况,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档案,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已造成不良后果并且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一)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收费执行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指导价标准。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投标单位不得随意采取低价竞标方式扰乱物业收费秩序。前期物业服务终止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单位参照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收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依法约定的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业主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落实物业收费公示制度。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物业小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单位名称、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主要物业服务人员(项目经理、客户、秩序、工程、环境、园林维护主管)的姓名、岗位; 3.服务或报修电话、投诉电话; 4.收费项目及标准; 5.装饰装修禁止规定、装修申报程序; 6.业主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各地发改部门要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各地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加强检查,把公示制度作为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纳入企业信用记分考核内容。 五、我市其余县(市)物业管理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充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标准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2年9月14日 附件 南充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标准 | | | | | | | | | | | 一、营业用房、写字楼是指小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普通商业门面及办公房。 二、物业服务收费包含电梯运行费和超高层水泵运行费及公共用水费、电费。 三、此收费标准不含各种代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四、未达级的收费标准可在四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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