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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鱼期间非法捕鱼,宜宾江安县两男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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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近日,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查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2名嫌疑人,收缴作案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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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阳春镇老王村河流里面下地笼捕鱼,请求公安机关来处理。

接警后,阳春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将正在收网的嫌疑人路某(阳春镇人,68岁)现场挡获。经了解,嫌疑人路某于4月15日下午将12个地笼放置在阳春镇河流中实施捕鱼,路某对自己在禁渔期非法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民警立即将路某传唤到阳春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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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同一天的中午,阳春派出所再次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在同一河流,有人在下网捕鱼。

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在河边进行巡察,发现嫌疑人李某(阳春镇人,48岁)正在用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随即将嫌疑人抓获,并收缴了作案工具。

经讯问,嫌疑人李某对其在长江支流(禁渔区)段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两起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鱼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水域生态是每位公民的义务,请广大人民群众拒绝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切勿触碰法律法规“红线”。


来源:江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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