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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我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请相关部门看到后依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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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我发帖可以隐约联系信息,就案件的主要内容视同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四川高院)

2020-07-23阅读 286民事再审申请书(劳动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云清,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出生地:夹江县青州乡金河村二组,生于1965年5月28日

身份证地址: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XXX号

身份证号:511126196505284713

电话:139813850**

再审被申请人:夹江县教育局(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008586202W

法定代表人:***(局长)

通信地址: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XXX号

电话;0833--XXXXXXX

再审申请人张云清因与被申请人夹江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19)川11民终1170号,现向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决书作出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再审请求:1,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11民终1170号,一并撤销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案号:夹人劳仲案字(2018)第90号,一并撤销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川1126民初1873号,一并撤销夹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1126民初598号,一并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川11民终580号。

请求2,请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夹江县教育局违法违规改变我姓名,其隐藏事实作出的这份,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就因这份是除名通知未发出、未送达,并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送达的法定程序。

请求3,请求判决被告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我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请求4,请高院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作审理此案,并核实我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的理由,并判决被告赔偿我的这些实体损失,农村的田地、柴山、工作都没有了,就因我起诉状有要求被告赔偿我损失的这个请求项其被二审法院这份裁定书驳回了(2019)川11民终580号:请求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张云清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12月×32年×2);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壹佰零陆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

请求5,请求判决被申请人(被告)承担一审、二审及全部诉讼费。

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参加工作是由历史关系的原因被安排到夹江县教育局工作的:1986年我的老教师父亲病故后由政府和夹江县教育局恢复了他多年诉求不成的公办教师资格,并按照当时的政策照顾老教师贫寒家庭,可安排一名子女“接班”工作,同时政府又把养我的那份农村田地和柴山分给了当地的老百姓,并把我的农村户籍从夹江县青州乡金河村转移到了金星村4组,就这个地址:是青州小学校驻地、是原1986--1988年时任青州小学校校长刘仲文出生地。因此,我就被安排工作了。

政府恢复了我的父亲公办教师资格并纠正了冤假错案,恢复了他的政治地位,就这个问题其都有政策的支持:“1978年9月,中共中央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对被错划为‘右派’的人进行复查,予以平反纠正。”因此,我的父亲知道这个消息后并请求相关部门纠正历史错误并对他的“内右”错误认定问题作纠正,并恢复之前的公办教师资格。可我的父亲最终未得到解决公职问题。我知道父亲的遭遇,他的历史、他的经历、他的历练,他几十年都搞教育并付出了他的一身心血,却得不到正义的诉求。就他病故的当年未得到公平正义的时候其我父亲仍然坚持上课工作,他就是这样专注爱教育的一个人、忘我工作的自己。我父亲1986年病故未愿平反、终生遗憾。可以说我的父亲之前都一直在找夹江县教育局,就解决恢复公办教师资格。我的父亲他之前是受迫害的、被冤枉的,今天我原告也是受迫害的、受欺骗的,受欺诈的。今天我才知道这个情况,1986年亲朋好友才知道我父亲所受到的冤屈并帮助了我的父亲和家庭,同时,政府响应并恢复了他之前的公办教师资格、并纠正了历史错误,但他已病故。

1986年12月夹江县教育局依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张云清定立了一份《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甲方)夹江县教育局,(乙方)张云清,工作单位在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工种炊事员。期间,于1987年9月时任校长刘仲文安排喊我回去干其它的事情,并帮我办理了停薪留职,我人事档案一直由夹江县教育局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保存到现在,是用人单位正常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范畴。被告现在所谓的已经除名了我,并解除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其依据都是伪造的,是违背法律强制性的法定程序并作出的行为,是单方隐藏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被告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一句话:被告继续保存我的人事档案直到现在是依法除名我吗?就因被告从未通知我去办理过任何手续,包括法定要办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都未作出过。就合同里面本来就有个解除约定的关系条文都被被告否定了“合同期满,除了必须定期轮换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并报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人事局备案。”所以就这个问题被告从未通知我去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依据法律关系甲方未作通知续订合同的,其视为合同默认了长期履行,就因甲方未通知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其已经默认了长期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就是法律、法理的原则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就我诉被告的案件发生是在2017年10月26日,我去被告方查阅档案时才发现的这份,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除名通知)。被告答辩我的人事档案材料有:“招工登记表;夹江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甲乙双方订立的《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1988年3月9日所谓的谈话笔录;1988年3月9日所谓的自动离职申请;1988年3月9日所谓的青州乡小学校《我校炊事员张云清自动离职情况说明》;1988年3月31日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夹江县教育局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等均由教育局保管。”

首先我原告简要一下:法官和办案人员在我起诉被告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其都是作的违法审理、枉法裁判。今天我依法请求再审的理由和事实清楚: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一切客观事实。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其都是违背了法律强制性的法定程序来审理并作出的枉法裁判书。今天我依法不予认可,我坚决不服她们对我作枉法判决书的驳回!

第一个请求再审的新证据:就是一审法官知法犯法并在法庭公开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其中,法官违法并在裁判文书中认定了被告当庭篡改的伪证据材料。这个就是事实,有视频,有笔录作证据。就法官故意在裁判书中列明了被告举证的这份伪证据“谈话记录”并认定了是真实的,就因被告在法庭公开的违法并篡改了这份“谈话记录”的原始材料。我想说这还是真实的吗?合法性在哪里、公正性在哪里、公信力在哪里?就因庭审中,被告在回答我质证这份“谈话记录”没有执笔人的落款签名是伪造的证据材料,不是适格的证据材料,被告听后并说:“谈话记录的执笔人是刘仲文写的。”因此,被告在做伪证,其“谈话记录”根本就没有执笔人的签字,就因被告陈述的这份“谈话记录”是原始证据是不能随便由他人揣测作陈述其篡改。没有刘仲文出庭作证就凭一个代理人凭空揣测一个执笔人来,这还是真实的证据材料吗?其这个就是被告当场做伪证据的事实,当场法官认定被告做伪证据的事实。就这个问题,法官还在判决书列明并认定了被告当庭篡改的伪证据,法官知法犯法了!。为什么被告要当庭篡改并增加“谈话记录”的执笔人“刘仲文”变为“季永富”(音)?其目的是要保护刘仲文校长。其实被告想的太简单了,就谈话笔录根本不存在有执笔人的落款,就内容中的被谈话人其根本没有我的姓名,同音不等于就同名?就谈话笔录,其根本不能作为适格的证据材料来采信,没有证据链、无法认定。就因法官未阻止旁听席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并默认了旁听席人员发言、并给被告互动传不实的谣言信息,就这个问题,被告在法庭第一次说:“谈话记录的执笔人是刘仲文写的,”可旁听席人员听后就对被告互动说:“是季永富写的”,被告听谣后就立马请求书记员修改了谈话记录的执笔人,被告:“就上面的证据做一个说明,谈话记录的执笔人是季永富(音)。”因此,这个旁听席的人是谁?我想不管他是谁,他都无权在旁听席乱发言,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庭审秩序、司法秩序,并破坏了证据合法性,并破坏了正在庭审中的公正性。我只能一句话:法律规定旁听席人员不能违反法庭秩序、乱发言,可法官还知法犯法未阻止旁听席人员的违法行为、扰乱正在庭审中的法庭秩序、法官允许了他突然发言、并传谣给被告,问,传谣的证据合法吗?。其实,依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哪个写的这份“谈话笔录”本身就没有执笔人的落款记录,谁来证明?其都是一份无效的伪证据,其证据的关联性已经没有法律效力。请高院法官对这个旁听席人员发言的违法问题,和法官故意知法犯法的问题,和法官故意在判决书认定被告举证的这份谈话笔录作伪证据的问题进行审查。请高院法官可核实我提供的庭审视频就知道这个违法过程,时段1小时:06分:40秒,案件号:(2018)川1126民初1873号(第二次的庭审笔录)。同时,请高院法官审查一审法院第二次的庭审笔录第六页下段有明确的这个记载,案件号:(2018)川1126民初1873号(第二次的庭审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通知,第七条,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所以,一审法官故意知法犯法并审理了我诉被告的劳动纠纷一案,其二审还故意继续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文书,搞“一刀切”的违法审理,并继续作出了枉法裁判。旁听席人员违法违规的发言并和被告搞互动传不实的信息并扰乱法庭秩序,法官还故意违法不阻止,还故意认定被告作的伪证据,合法吗?。所以这些就是我请求再审的理由、是非常清楚的新证据,有理有据可查。

第二个请求再审新证据:就是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司法解释之规定。就一审法院不给予我采集证据材料提供方便,我要求复制本案完整的庭审视频被拒,我认为庭审视频是本案最关键的核心证据材料,我应当依法有权得到这个证据材料的采集,案件号:(2019)川1126民初598号。期间,我继续要求依法复制此案的庭审视频文件其只得到开庭时的几十分钟的庭审视频文件,其中还有3个小时左右的庭审视频就不给我了,就这个是夹江县一审法院违法违规干的事情,书记员回答我说:“没有了。”我认为,就这个庭审视频是我采集证据的最关键途径,是法律允许取证采集的范畴、合理合法,因此,被法院办案人员知法犯法的拒绝了我的复制。请高院法官可到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查看这个案件的庭审视频就知道这个情况,庭审视频都被一审法院搞了一个假象的直播片段,无视频数据显示的情况,就当时庭审视频是同步直播了的,现在是无法播放的情况,案件号(2019)川1126民初598号。提示:同案号的另一个视频是一审法院最后上传到《庭审公开网》的宣判视频并不是审理的庭审。我要说:这个就是一审法院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并故意违法拒绝我复制证据材料,我想,其目的不让我采集到更多的证据材料。其中,就这个庭审视频未成功在《庭审公开网》的问题,办案人员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之规定。就我本案的庭审,一审法院不经过互联网公开的案件其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就因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劳动纠纷一案不属于隐私、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开。为什么我要说这个就是新证据?就因一审法院审理我的这个劳动纠纷案件是枉法审理的,所以不敢经过互联网公开,一审法院违反规定不给予我庭审视频证据的采集其就是违法审理、枉法作出的裁判,其没有公正性、合法性。因此一审法院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这就是我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新证据。

第三个请求再审新证据:就是二审法院、法官知法犯法!庭审中故意不打开我桌子上的电脑,我无法看到同步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就这个问题,法官故意破坏了庭审秩序、并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可法官还故意作枉法判决来驳回了我,合法吗。庭审中我请求法官:为什么不打开我桌上的这台电脑,可她说:“庭审完了你看笔录可核对”,但是在庭审完了后她吴法官先去操作了书记员的电脑并不停的拿着鼠标动来动去多时候、其我都等着急了!心慌!我说,我来看看?她说:“你在那里在等一下、我会喊你来看”。我认为她吴法官已经对庭审笔录作了修改或者删除了有些地方。最后她喊我去看书记员的电脑里面的庭审笔录作核对,由于时间问题、加以我亲戚有人一路要走,我也没有想那么多了,我当初是怎样认为的:“法官很年轻想来不会修改笔录内容”。我就在庭审笔录中签字了,同时我要求她给一份庭审笔录,她说:“到时候可以给你、过几天、现在不行”。就这个庭审的问题,我那里还记得哪么多,就原被告在庭审中说过的话?

我于2020年3月看到庭审视频后我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疑点太多了……,就因他故意驳回我的这个案件,案件号(2019)川11民終1170号。我于2020年3月4日给书记员联系并要求复制本案的庭审笔录,后来我看到庭审笔录就没有我请她法官打开电脑的那段话、被删除了,其这就是法官删除的证据之一。就庭审笔录的多个地方都用了省略号来代替……。什么是庭审笔录?就是要记录原被告和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证据包括:记录我请求法官要打开电脑的一段话必须记录在案,就因法庭的审判人员说过的话、任何人作出的行为都要必须记录在案,这个才是正规的庭审笔录,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庭正常审理案件的规定,只有这样审理的案件才有合法性、公正性。我想说:就庭审过程,我几十岁了我还记得哪么多的细节吗?庭审了一个多小时左右其庭审笔录证据就被她吴法官破坏完了,这个还有什么公正、还有公信力吗?这个问题完全就是司法办案人员故意知法犯法干的事情。我认为:庭审时法院办案人员不打开我原告桌面上电脑其做法都是违法违规、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我认为:“审判长其目的就是想忽悠我原告‘老农民不知法’所干的事情”。就这个问题:法界人士知道后都在抗议办案人员违法不作为,并告诉我原被告桌子上面的电脑必须打开,否则都是枉法审理,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法官破坏了庭审笔录的同步证据、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有作为的行为,今天法官违法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损毁证据。同时,法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有关规定,和其它法律的有关之规定等……。就这个问题:就她法官的作为是否大量修改和破坏了庭审笔录、其她第一时间就违法了,就因她应我请求后并拒绝了打开电脑的这个过程。就法官她是无权去操作书记员的电脑的,特别在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未在庭审笔录签字之前。法官这个行为并扰乱了庭审秩序和法律的公正性。大家都知道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庭审中不打开我原告桌子上的电脑看庭审笔录还有公信力吗?。我的新证据就在这里,请高院办案人员可去核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公开网》看庭审视频,还可以看我提供的庭审视频光盘,其里面就有法官没有同意打开我桌子上的电脑的过程,并证明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录我请求打开电脑的一段话,其庭审笔录都有几个地方都用了省略号……。说明:法官去操作书记员的电脑时,是她敲锤后去操作的,就庭审公开网是无法看到这个过程,如果要了解她法官去操作书记员电脑的过程,那么就要请求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内部录音录像全程的记录,就因法院一般都有二套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布置:一套是专门直播到《庭审公开网》的专线,其中一套是法院对安全作保障的全程录音录像设备,例如:可看到旁听席人员的所有面孔和动态,只有这样去核实才能有效的把案件作为一个完整的透析来审理。就这个庭审的过程中,我请求她法官要打开电脑的时间段是06分:45秒左右。就这个问题(全国人民都在看庭审视频,大家都知道她法官违法了)案件号(2019)川11民終1170号。

第四个再审理由:二审法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就这个问题,我已经书面申请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就因被告在一审法庭陈述了我的工作单位青州乡小学校还在继续发放我名额的七个月工资问题,从1987年9月----直到1988年3月止才停发工资,就被告陈述的这个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后果自负?就因被告有工资表来举证?就因我从未被通知领取过离开工作单位后的七个月工资。当然被告要拿工资表来举证还得有一个时间段来对证……?被告就应当在二审由法官指令出示工资报表材料,并请出刘仲文当庭作证,就因他都知道我名额的工资谁领走了,还有他写了我一些不实际的人事档案材料和报告并提交到教育局,他都应当来证明,就因被告说是刘仲文写的。因此,就这个问题的同时,被告应当举证有工资报表,但被告又在二审法庭中说:“没有工资表了,刘仲文已经离开教育局不受管理了,他在成都市一高新区当校长。”就被告陈述的这个理由,其他非常清楚刘仲文在那里,其双方都有联系,就因刘仲文于2018年12月18日还在继续写了一份证明材料给夹江县教育局。刘仲文未成功出庭作证,应当是被告的责任。所以法官的职权是干什么的?把被告未出示证据,未请出刘仲文当事人作证,其都没有办法了,可这还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吗?人民赋予给法官的职权在那里?所以法官和被告又搞了一个空城计来忽悠我,并违反了法律之规定,还最后故意驳回我。就以上这个问题:最后法官还是故意认定被告做伪证据的行为,其都是合法的,就因她法官驳回我并成了被告做伪证据的合法性。就被告在一审法庭所陈述的这个证据、有根有据,就他被告在一审法庭陈述:“原告张云清1987年9月离开夹江县青州小学、其学校还在继续发放张云清的工资,直到1988年3月31日止,七个月的工资”。就被告陈述的证据又不能举证,又不请出当事人刘仲文出庭作证,其证据材料应当认定被告都在做伪证据?应当认定被告就是在煳艺旁魄濉K裕桓嬗衷诙蠓ㄍニA烁龌ㄕ校桓嬗Φ背械W鑫敝ぞ莸暮蠊7ü俟室馄槐桓妫ü傥ス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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