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公安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导致黑恶势力嚣张跋扈卷土重来
本人系陆军现役军人,与受害人何某尧老人属于父子关系。
2016年1月中旬在本人外出执行军事任务期间,何育骏、王登华等人趁机虚构事实并以告发相威胁向父亲何某尧老人索要现金400万元。
2016年1月27日,何某尧老人与被告何育骏、王登华双方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益民广场兴盛茶楼讨价还价并签写《有关何建军与王登华经济纠纷承诺书》(后简称《承诺书》),约定:何建军“退还”王登华137万元钱款;王登华删除手机上短信记录等。在支付王登华等人巨额钱财后,何某尧老人突发帕金森等疾病。
2016年1月底,何某尧前往南部县公安局刑警队公安局报敲诈勒索案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后在本人坚持维权下,南部县公安局刑警队于2020年6月出具《受案回执》。
2020年底,南部县公安局刑警队口头答复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何某尧老人与王登华等人签写《承诺书》并支付67万元钱款属于自愿行为。
2021年初,因受案未立案,我家人持续遭受何育骏等人威胁、报复!
我们认为, 南部县公安局明知王登华、何育骏、何林华等人利用掌握本人的“把柄”,采用骚扰、泄露私密信息等手段向何某尧老人索要巨额钱财并迫使其签写《承诺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却以当事人自愿为由不依法立案追诉,不仅属于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而且助长恶势力恐吓、报复嚣张气焰,恳请南部县检察院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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