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晓琴,四川仪陇籍的农民工。由于自身学历低,打工收入并不高,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生活过得很不易。2021年5月7日,我在深圳市中国建设银行取钱时,得知我的定期存款86175元,早在2019年9月24日已被仪陇县人民法院扣划。得知此情,我当即五雷轰顶,作为一个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自己毕生积蓄怎么会被法院错误扣转呢?一时间我心急如焚,当即晕倒在银行,对于我而言,这“失踪”的86175元可是我一辈子的血汗钱! 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通过网络舆论平台反映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1324执恢282号之二],存在执行主体错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重大的财产及精神损失。事由如下: 2010年,本人与前夫李洪波协议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于2014年与邓某某再婚。 离婚后,李洪波与兰小平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薄公堂。2016年,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2016)川1324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洪波应偿还兰小平借款70000元及利息。此判决书明确规定被执行主体为李洪波。 2019年,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魏晓琴魏某、兰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其他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川H1324执恢282号],此判决书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三方调解方式结案。随后,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据(2019)川1324执恢282号之二裁定书,扣划本人深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人民币¥86175.00元。 整个裁定、执行过程,本人从不知情,也未参与所谓“三方调解方式”,更未接到任何法律文书。令人难以接受的是,2010年,本人与前夫李洪波协议离婚后,已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请问:我与兰小平无任何交集,仪陇县人民法院为何在2019年将我列为李洪波、兰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为此,我专门与负责此案的法官,进行电话沟通,提出执行主体错误的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明。然而,时隔1个多月,仪陇县人民法院并未对此事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事发1个多月以来,我成天精神恍惚,寝食难安,无法正常上班,血汗钱无故“失踪”!我该怎么办?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及当前全国深入开展政法教育队伍整顿工作的大背景下,仪陇县人民法院的这种乱判案、乱执行及不作为的行为令我十分愤怒。请问:仪陇县人民法院判案难道不调查,不核实?不通知本人直接从银行划走我的血汗钱?如此践踏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希望仪陇县人民法院知错即改,承担相关责任;通过舆论平台,恳请相关领导为人民群众做主,秉公办事,督促仪陇县人民法院尽快改正错误,还我公道!
魏晓琴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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