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后未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就立即交付执行了。2004年4月,熊医生刑满释放即以:1、(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结果。(审判长何齐答疑:1、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2、2008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发生于2000年的案子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熊医生对已经生效的再审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1、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参加手术活动,其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2、由于案中死亡的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了医疗事故的可能。经合议庭评议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错误刑事裁判,交主持法院全面工作的副院长何齐审查签字。(由于院长出差,交由副院长何齐主持全面工作)经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由审判长黄晓东修改后发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何齐副院长决定立案庭不能接收申诉材料,经何齐副院长联系省高院俩难听王法官同意受理申诉,并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法院以申诉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告知向熊医生向终审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反复申诉10年至今无果。
该案的关键是(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法律依据见(刑法及刑诉法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能不能自行再审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决不能自作主张再审、改变。
巴中市中级法院酌定减轻不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不经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就擅自对未生效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该谁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作中,当事人 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在96刑法施行7年的2002年作出的酌定减轻判决不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经原判被告人指出后继续违法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后继续坚持对未层报上级法院复核的酌定减轻判决违法处理,擅自撤销还变更起诉罪名改判,针对这一明显违法违规问题反复向巴中市政法委,四川省驻巴中指导组举报,却至今不被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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