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乐荣等六原告行政起诉被告成都市新津区综合执法行政局、
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分局、成都市新津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撤销XX行政协议”纠纷案的
辩论意见 --胡代国 -15984216745
尊敬的法官:
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接受原告蒋乐荣、曾文礼、陶仁、袁小兰、邓海群、周惠群等【下称原告】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为原告全权代理本案诉讼。
原告的请求是确认被告(成都市新津区综合执法行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分局、成都市新津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24日制发的《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期满退市的通告》【下称通告】违法;请求撤销该通告。
被告答辩的观点是:案涉通告一是属于被告履行职责行为;二是通告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是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上述争议,法官通过审理,总结了本案的焦点:即案涉通告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三点的辩论意见:
第一,涉案通告内容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履行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涉案通告前未告知车主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违法。
第三,被告未给车主经营权价值的补偿,该通告内容实体违法。
针对原告的上述论点,下面通过证据和法规依据,分别论证:
第一,涉案通告内容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履行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1、涉案通告的类别,带有“强制性”。因为该通告的内容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三轮车经营权(用益物权),是否因通告这一行政行为受到侵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有关“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原告的三轮车是当年县政府出让的或者原车主依法转让给原告的,并且证照齐全,长期合法经营。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答辩所说“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涉案通告属于广而告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涉案通告前未告知车主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发出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该通告程序两次违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4〕10号)《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
规定:“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通告内容,因涉及原告蒋乐荣等数百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经营权、劳动收益权以及是否应当履行本通告规定的义务。但是,在发布通告前,未执行国发〔2004〕10号《纲要》的规定,告知车主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等权利,未听取车主们的意见,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要求履行义务,其发布程序违法,这是其一程序违法;
其二程序违法:该通告内容未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再次违法。
在通告内容末尾,被告依法应当告知车主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未告知车主们在收到通告60日内,有权向县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说,被告径直发布通告行为的程序再次违法。
以上证明,被告发布通告的行政行为程序两次违法,该通告无效,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在答辩书中第二项所称的观点“通告程序合法”并不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被告未给车主经营权价值的补偿,该通告内容实体违法。
依法应予以撤销。事实理由如下:
1、三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缺乏主体资格,违反《四川省道路运顺条例》第六条规定,
因为,三轮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只有县人民政府才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老大,经营权应当属于县政府的所有权。该经营权是当年县政府通过拍卖方式,卖给原告的,经营权的出让款,受让人也是交到县财政局账户的。
上述客观事实,有县政府的拍卖公告文件,交费发票等,足以证明。也就是说三轮车经营权不属于被告,也不是被告卖给车主们的。据此事实证明:被告发布涉案通告的行政行为,因其超越职权而通告实体违法。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被告没有资格发布涉案通告,被告只是道路运输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据此规定证明,被告发布本通告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
2、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第4条的保护。《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受让权、租赁权、使用权等等权利。而受让权、租赁权、使用权到期,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人民大众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政府必须慎重处理。比如,法律规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那么,人们居住70年到期,是不是就终止了呢?物权法又规定,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合同法规定。租赁权到期,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人有优先取得续租的权利。农村承包土地到期,同样可以续期。法学界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就是经营权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只给予“多收的经营权出让费”及退市奖励金,没有给予“经营权价值的补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3、通告内容未解决车主及驾驶员的再就业,剥夺了当事人及雇佣人员的劳动权。因为,经营权也是一种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性质不同于旧社会,公民不仅为个人生活而劳动,而且也是为国家和集体而劳动。从国家方面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对国家方面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因此,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结合本案而言,被告剥夺上千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就是剥夺公民的劳动权、生存权。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上述宪法第42条的规定。
涉案通告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党中央,提出中国梦,要让每个中国人,人人做美梦,所有穷人必须在2020年底脱贫,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在特大疫情新冠状病毒流行后,国家要求地方政府重点安排,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就业难,经济滑坡等问题。但是,被告却反其道而行政。通告导致上千人突然失业,美梦变噩梦,一夜变成贫穷。车主们认为,通告侵犯了车主的经营权、劳动权、生存权。
4、法规中没有经营权“退市”的说法规定,只有“到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规定。
《四川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期限 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 359号)第八条规定:“各市、地、州运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用营运证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根据上述规定证明:法无禁止便是合法,经营权“期满”是可以续期的,该规定没有经营权”期满退市”的规定和说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经营权期满可以退市呢?只有在经营者无能力经营时,自愿退市,或者法律法规重大调整,规定必须退市。就本案而言,车主没有申请自愿退市放弃经营,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重大重大调整,被告凭借什么理由作出行政强制通告决定,撤回对车主“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责令车主退市呢?据此,涉案通告缺乏法规依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强制,增加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负担的行为的规定。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辩称的原告已经自愿交车并领取了奖励金,还签订了承诺书,没有理由起诉”的说法,理由不成立。
因为,一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一条规定,认定本案的案由是“撤销XX行政协议”,应当受理;二是原告签订的所谓“承诺书”不是自愿而是被迫,是迫于被告是行政机关及该通告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该通告并没有给“经营权”补偿及解决再就业问题,只是象征性给点所谓“奖励金”;四是该通告实体内容违法、程序违法。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对通告的违法行为,原告仍然有权利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发布的案涉通告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如上“诉讼请求”。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