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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掰手腕却将手掰断,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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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某与李某均在某理发店工作。
20209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后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
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掰手腕.jpg
【按例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如下:
1.曾某与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3.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曾某在开始时拒绝了李某的邀约,但李某再次邀约时,曾某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其三,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李某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加之在曾某受伤后,李某积极将曾某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也不存在过错,且曾某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对曾某的受伤,应认定李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双方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便是自甘风险原则,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行为的损害发生。
风险性是体育竞技活动固有的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
法院对受害者竞技精神予以肯定,对其受伤深表同情,但竞技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意识,进行活动热身等必要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迎接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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