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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在一年内终止劳动关系,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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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条件”指的是什么条件?是否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限?
2.“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还是说,用人单位别无选择,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jpg
>>>>>案例呈现<<<<<
【基本案情】
20172月,牛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7212日起至2020211日止的劳动合同。牛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在该公司处工作至2020331日,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另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2044日,公司通过短信及快递方式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牛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对解除合同产生纠纷,牛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金额及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劳动仲裁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驳回其他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说法】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于2020211日届满后,牛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04月向牛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牛某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支付牛某经济补偿金计×元(××3.5月)。
>>>>>专家观点<<<<<
对此,我们再来看一下专家们的解读。《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以“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内容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34条对原解释一第16条未作修改,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
第一,对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的理解。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原条件如何把握,是否包括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原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以原条件继续履行是指上述问题参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合意,这种合意很难通过默示行为来推定,与可以通过工资报酬的支付、接受行为来推定双方对工资报酬的合意不同,因此不宜以劳资双方的履行默示来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是双方合意,而需要根据当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来确定。如果双方就继续履行的期限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认定。
第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就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第四,关于第二款的理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支付2倍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此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小编疑问<<<<<
话说至此,有关专家们的观点也就明确了。不过,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是不敢苟同上述观点,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此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存在着一个疑问——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告知不再续签,员工是否还能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第二款第(三)项理解与适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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