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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都不监督纠正,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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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一直关注,与时间无关。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9-1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9-9 15:37
劳改犯一边跳蚤,一边关心天下,嘻嘻嘻,搞笑

你如此说话,熊医生伤害了你?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其实没有直接伤害他什么。但巴中市自1997年至2004年那么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是兰新华等院长收钱后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现在 因为熊医生案如果要闹翻,巴中市有多少人对熊医生恨之入骨。

发表于 2021-9-1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家错案应该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1-9-15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害群之马?

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2000年参加手术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时任院长李少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犯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无罪判有罪,减轻处罚)。巴中市中级法院根据高院指示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未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又于2008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未生效判决不能再审,由于没有医疗事故犯罪客观要件,所判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为理由申诉,被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向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诉,由于李少平庭长的原因既不对申诉李案复查,也不解释。向省派驻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实名举报,却被组长压制不允许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6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不是走过场,我就看他们能不能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处纠正。如果连这个都不能查纠,那就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赖皮还是法院?
“现在的人民法院都很傲慢,凡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要是讲一点理的话,那是被逼得不得已了。”

聂树斌案被再审改判无罪 ,就是被逼得不得已了才再审改判的典型。
熊医生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的典型。

(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都说:依照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就就是生效判决,整死都不承认法律特别规定的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活脱脱一个凡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的赖皮。)


 楼主| 发表于 2021-9-18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三级法院都不懂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吗?肯定地讲,任何医疗事故罪的前提都是医疗事故,而且是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就诊人严重损伤或死亡。也就是说任何医疗事故罪都是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并不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既然连医疗事故都不是,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医疗事故罪构成的条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事实是邀请熊医生去做手术的哪个卫生院还未取得医疗事故执业许可证,所发生的就诊人伤亡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畴)

(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案中熊医生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虽然司法机关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行医当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追诉判刑,经再审撤销。但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就肯定了行为不具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违法性)


(三)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该案由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并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而且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9-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督导二组督导最高人民法院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不走过场,能够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某领导徇私枉法,指使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违法违纪线索依法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9-1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的人民法院还要脸的话,就回复一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什么对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书再审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人一天不是说孟晚舟案是美国、加拿大法院不要脸吗,这个比美国、加拿大法院更不要脸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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