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岳法院当庭评判经科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原告委托的案外代理人胡代国当庭两次表示,感谢法院法官依法审理当庭判决!胡代国说:本案安岳县人民法院司法创新,当庭审理当庭评判,将成为中国法院史上行政诉讼当庭判决示范性的先例。 今(17)日法庭新闻: 原告感谢安岳法院当庭宣判经科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与被告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11时,法官当庭作出评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七部门制发的文件规定,被告作为安岳县信息化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法定义务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二个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由于被告在2020年11月24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的2021年7月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收到原告于2020 年11 月23 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的《产能核定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将在本宣判后十日内发出。 胡代国说:感谢法院依法公正当庭审理当庭判决!“民告官”案件当庭审理当庭宣判的情形,在全国还没有先例,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安岳法院司法创新,值得向全国法院推广学习。
行政起诉状 原告: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 地址:安岳县白塔寺乡白塔村8组、1-1组 法定代表人:秦玉兰 联系人:魏治安(系秦玉兰的丈夫) 被告: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地址:安岳县人民政府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金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收到原告于2020 年11 月23 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的《产能核定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对原告于202 年 月 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的《产能核定申请书》的诉求依法进行核定处理。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白塔寺乡红利建材厂修建于2006年,投资五百万元,007年投入生产,年产红砖5千匹。由于政府抓环保,政府安排原告的厂停止生产,退出生产经营。目前,已经停止生产四年多,经济十分困难,债务累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当给以原告产能补偿。但是,原告多次找被告,均未得到任何回复。原告只好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申请书,仍然没有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做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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