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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13点30蒋X诉蒲江客三轮经营权案审理--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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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日13点30蒋X诉蒲江客三轮经营权案审理--胡代国--链接于博客中国
蒲江三轮车代理词 001.jpg


9月2日13点30蒋X诉蒲江客三轮经营权案审理--胡代国

9月2日13点30蒋X诉蒲江客三轮经营权案审理--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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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一是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营业执照车主的名字、营运证上车主的名字、交纳出让金发票上车主的名字以及买卖车协议书上的名字,不一致;二是营运证、营业执照没有过户;三是营业执照经营法定期限为5年,没有变更,执照早已经作废。
       原告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2001年交每辆车出让费11600元(包括车一辆、当年的办证费)后,根据证据2001年2月28日《浦江县人力三轮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其经营权。”,第六条规定,应当是政府部门同时将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颁发给了经营权受让车主。营运证上载明经营期限为20年,工商营业执照写的是从2001年3月16日开始,没有载明经营年限。且该《办法》没有规定,转让经营权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前述事实,依据“法无禁止便可为便是合法”的法律原则,原告买了73辆车,都是原车主一个转让一个,甚至多次转让后,蒋乐荣才买到的。有一部分是口头协议买的(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口头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受合同法保护),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交相关证件及交出让金发票。有部分车是签订了买卖协议的。还有32辆车是通告后的2021年5月买的,是有买卖协议并有证人刘继荣的签字。
被告辩称:案涉32辆车是通告发布后买的,买车目的有问题。
证人刘继荣说:因为X车主欠我2万元,X车主就叫我帮他买车。因为虽然发出了终止通告,三轮车经营权作废,但是,因为营运证及营业执照政府没有收回,也没有注销,车辆也没有补偿,加之,蒋乐荣是简阳市人,不知道蒲江县发布了终止三轮车经营权通告,卖车的及蒋乐荣也没有给蒋乐荣说终止通告之事实,蒋乐荣糊里糊涂就买送到家的32辆车,付给买车人36000元。
上述证据、证言证明这样一个目的:原告取得三轮车73辆物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及蒲江县政府出让的经营权(又称使用权),原告的买卖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买卖的交易习惯。原告的73辆车受物权法第4条的保护。也就是说,原告是本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说权利人,因为案涉通告内容是终止三轮车经营权,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对案涉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是否是本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个问题:涉案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楼主| 发表于 2021-9-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蒲江三轮车代理词 002.jpg
胡代国学习法律五十多年,2004年得到中国检察日报赵主任安排四川检察日报刘德华主任的帮助下,
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共同关注》栏目《如此自愿交费》节目中,胡代国举报当地工商局
违法收取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管理费、协会会员费、工会会员费、咨询代理费等费用。
有人评论:6月2日这天,56岁的胡代国好比三国时代的赵子龙战长坂坡,一战成名,一举成名!
同年11月1日,胡代国行政诉讼工商局收费违法并要求工商局退费。开庭审理时,
全省各县工商局法制股的股长及个体工商户数百人参加旁听。
工商局法治股股长及委托的大律师许X出庭应诉。
2005年3月18日,在全国媒体的监督呼吁下,安岳县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判决工商局收费违法,判决工商局退费。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北京法制刊物等媒体大肆报道:这是《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
全国最大的“民告官”大案!胡代国再战成名,一诉成名。从此成为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代理人。
胡代国代理不仅仅非常认真负责,而且,铁面无私。胜诉率高。
以上就是为什么成都三轮车主、隆昌三轮车主等等,非要委托胡代国代理民告官的原因。

发表于 2021-9-25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要委托胡代国代理民告官的原因

发表于 2021-9-2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北京法制刊物等媒体大肆报道:这是《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
全国最大的“民告官”大案!胡代国再战成名,一诉成名。从此成为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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