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204255806764878,住址,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皂角树界碑村。法定代表人:黄斌,电话18085327777。控告事项:请求依法追究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及副院长胡学品玩忽职守的责任,并责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履行职责,对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匚2017〉川16民终1593号)启动再审程序,立案再审。事实及理由: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终审判决案号:}〈2017〉川16民终1593号)。控告人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取得了新证据(邻水县公安机关对案涉证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曾建明2011一2013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关于2021年1月以前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人员告知,应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21年1月20日控告人遂以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1年3月17日控告人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退回材料并说明情况,告知控告人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1年3月28日,控告人依法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邮寄了请求书,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未得到任何回复。2021年4月11日.4月14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分别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四川省广安市A004邮政信箱)邮寄了请求书及相关资料。请求督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依法处理。2021年5月19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通知黄斌及财务人员贾蓉,并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并未参与案件审查:研判,未审查相关证据,在明确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下,广安市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彩取踢球的方式推诿,敷衍了事。2021年7月22日,控告人的法人黄斌再次到广安市中院询问情况。当时正逢上级领导到该院指导工作。此时,一个姓蒋的法官(后来才知道该蒋法官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委员蒋伟林)接待了黄斌,当时,蒋伟林法官询问了黄斌相关情况,并要求将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他转交胡院长,并约定于2021年8月13日由该院院长接待控告人,具体落实案件。当天下午,控告人将申诉状及相关材料证据递交给了学蒋伟林法官。2021年8月13日,控告人法定代表人黄斌如约来到了广安市中院接待室,上午人多,下午才见到了副院长胡学品。胡副院长询问了案件情况,简单翻看了证据材料,其表示,控告人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新证据至少有一个人的证言已经推翻了原判中该证人证实的事实,也相信三个证人在法院说的是假话。同时还指出,控告人于曾建明民间借贷一案只要启动再审,一定会赢的。但是我们当场提出要求,请求他详细看下案卷资料并依法启动再审时,他却说,你这么多资料,我怎么看呢,我不得看,当场我就傻了,我们不明白,作为中院的高级法官副院长,说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话。接待当事人,看证据材料不是应该的吗?为什么不着呢?而且,我们在2021年7月22曰都将申诉状及证据材料都递交给蒋伟林法官转交了的呀?难道他们就这样敷衍我吗?我的心就凉了,维权之路难啊!当时我据理力争,试图说服胡院长,但是,事与愿违,未能说动,该事当天就不了了之。综上所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旭东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控告人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整顿第十三指导小组邮寄了请求书及相关资料后,才指派立案庭人员忽悠我们。在控告人于2021年3月28日已邮寄了请求书,申诉状及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至今没有参与案件审查,没有研判案件,没有任何回复,明显也是玩忽职守。副院长胡学品在接待黄斌时,经初步了解就已经发现控告人与曾建明民间借袋纠纷一案原判错误的情况下,不细看控告人的证据资料,不依法报请院长启动再审,明显玩忽职守。因此,控告人依法向上级部门控告,请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立案再审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致。控告人贵州恒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2021年9月5日。附申诉状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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