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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户外] 加付赔偿金有几多胜算?赌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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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2021)0112民初14209号、(2021)渝.01民终9740号】劳动争议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院
        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原审法院(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请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1, 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
2, 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
3, 被申请人支付一切上诉费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的劳动争议一案。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劳动仲裁(详见《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编号:20210093》)(证据1)前置程序,又经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详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14209号)》)(证据2,以下简称《民初审14209号》)判决结果,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现依法定程序上诉到贵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事实理由陈述如下:
一、 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主张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被申请人违反上述(一)、(四)情形,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证据3《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渝北劳人仲案字2060号)》(以下简称,《民仲2060仲裁书》)足以证明“单位有拖欠工资的事实;6页第2-5行原文“故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26日至6月26日工资差额8331.66元” 第6页第16行原文“现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26日至6月26日工资差额8331.66元” 证明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第6页第6-13行原文:“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35621.1元,本委在其范围内予以主张。”第6页文末倒数第二行原文:“现裁决如下:(前面省略)二、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21.1元” 证明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仲裁生效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第7页第1-3行原文:“上述第一、二项共计43748.49元(大写:肆万叁仟柒佰肆拾捌元肆角玖分),” 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证据4《重庆市公安局案件(事)接报回执(报警编号:20201012036370432510002572430)》证据5《2020渝0105执17100号的执行》笔录,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及证据6《2060仲裁书送达回执》
证明被申请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生效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逾期不支付的情形。
证据7(渝人社信箱【2020】575号)信件查询《投诉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投诉。
证据8《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诉申请表》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受理该案件。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阐述:
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的仲裁书及其证据6《2060仲裁书送达回执》属于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书面文件方式之一;足以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事实。
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职责之事,普通劳动者无权知晓,也不必知晓。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之事,即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个执法动作或行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详见(证据11《渝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登记表》证据12《对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疫降薪明确表示不接受不认可告知书》证据13《被迫离职通(告)知书》)。证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如后:(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只要具备二者之一的情形,申请人
有权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证据5《2020渝0105执17100号的执行》笔录,被告要求的和解是执行证据32060仲裁书》标的的和解不是原告与被告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争议和解。为此,该执行和解没有包括原告对被告加付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证据2《民初审14209号5页第7行“大家都收到上述款项你们的案件就执行完毕,同时解除瑞阳科技的所有执行措施。”这里原审法院对该句意思存在理解错误或偏差。你们的案件就执行完毕”在证据52020渝0105执17100号的执行笔录,特指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的案件执行完毕,不能广泛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其他(除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合法诉求的案件就执行完毕。证据52020渝0105执171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书有明确的执行案件指向,即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的执行。为此不包含证据2《民初审14209号申请人的诉求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这是概念的外延与内涵,广义与狭义的逻辑关系。请中级人民法院明鉴,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证据2《14209判决书》第5页20至22行内容,第6页倒数第4行原文“本案中,原告举示的政府信箱截图并非原件,即使该图系真实的,该政府信箱的内容也并非前款规定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文件,原告要求被告加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申请人补足证据材料证据7(渝人社信箱【2020】575号)信件查询《投诉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据8《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诉申请表》和原审时提交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证据4《重庆市公安局案件(事)接报回执(报警编号:20201012036370432510002572430)》证据5《2020渝0105执17100号的执行》笔录。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是证据3《民仲2060仲裁书》及证据7《2060仲裁送达回执》责令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的事实。以上所述:
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鉴,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币32058.99元。
二、支付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主张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1,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内容存在争议的,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解释。
2020年1月1日所约定证据14《劳动合同书》第1条合同前提条件1.4乙方保证....合同商业秘密,就是规避竞业责任,就明显约定本合同是有竞业限制。第3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安排乙方在制造部从事设备管理员工作,没有明确写明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申请人即使“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合同中没有明确申请人不是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法不禁止及允许。”同样公司没有明确申请人不负有保密义务,就是申请人有保密与义务申请人也尽到保密义务。尽到保密义务,就应当依法获得竞业补偿金。《劳动合同书》第9条之9.7“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申请人不需保密义务。
申请人在一审结束后有新的证据9《2012年职称评定》发现,被申请人评定中级工程师职称,其原文“工资其中包含基本工资、保密竞业限制费”,约定保密竞业限制费含工资之中,明确申请人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证据10(2012年7月11日瑞阳科技人事调动通知单》)中没有写明“调动岗位后解除竞业限制”以此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调动工作岗位后,任然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原审法院证据2《民初审14209号》第7页倒数第13行引用法律条文“本案中......‘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被告对于原告有竞业限制的要求,且原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属于......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证据9《2012年职称评定》,证据10《2012年7月11日瑞阳科技人事调动通知单》充分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依据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内容存在争议的,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解释。
同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既然被申请人位没有明确约定申请人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申请人诉求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于事实于法律有依据,请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举证新证据,采用新的证据。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400元。”合法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特向贵院提请上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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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不太懂法,按照以前的规律,一审判了,没有新的铁的证据,很难二审获得1支持,基本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10元钱赌一把。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轻易认输。上次仲裁案子我赢了,对方上诉,判对方赢了。二审又判我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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