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案件名称: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6·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情况:2020年6月16日12点10分许,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新桥河处(国道G244线1307公里750米(省道101线(成都—南江)359公里200米))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驾驶员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雨天道路行驶速度(70km/h—71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操作不当使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川YLB82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主要教训:一是川R708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雨天道路超速行驶;二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鲜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运行和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是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驾驶员鲜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理结果:
(一)川R708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965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公安处理。
(二)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90000元(肆拾玖万圆)的行政处罚。
(三)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920.00元(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圆)的行政处罚。
(四)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科长杨坤萍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案例三:
案件名称:南江县鸿润雅居项目“3·3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基本情况:2021年3月31日7时33分许,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在进行旋挖钻孔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直接原因: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谢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未向指挥协调人员(辅助工)朱某某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启动钻机开始作业,导致朱小兵掉入基坑内遭到绞碾后死亡。
主要教训:一是南江县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工人谢某某违反操作规程;二是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建设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且在接到辖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相关指令继续施工,还将机械成孔灌注桩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袁某;三是长赤镇鸿润雅居项目未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岗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培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的相关规定:一是对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江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以及鸿润雅居项目安全员胡某某分别处以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谢某某、袁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案例四:
案件名称:巴州区鑫火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情况:2021年6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巴中市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区应急管理局庚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经查,巴州区鑫火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查封扣押非法经营、储存的甲醇27.8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雷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8月27日巴州区公安分局对雷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五:
案件名称: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案
基本情况:2021年2月1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因该公司对其经营的产品不能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性无法保障,遂作出暂停经营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抽取样品进行送检。2021年4月30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检测结果未明确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属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通江县欣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