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继子女应该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英与宋某玲的父亲宋某堂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直到2002年10月才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宋某玲(出生于1986年2月16日)系宋某堂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随宋某堂及王某英生活。2019年11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宋某堂与王某英离婚。王某英系现年71周岁,患有脑动脉供血不足、脑梗死、慢性胃炎、支气管扩张等疾病,但生活尚能自理,每月可领取1200元左右的退休金。 王某英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宋某玲每月支付王某英赡养费及护理费共计500元;2.判令宋某玲护理王某英。 宋某玲自认其在2004年至2005年间在某区求学并住校,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某市求学。 【按例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构成事实婚姻。本案中,王某英和宋某玲的父亲宋某堂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直到2002年10月才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宋某玲出生于1986年2月16日,宋某堂与王某英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时,宋某玲尚未成年,且宋某玲自认其在2004年至2005年间在某区求学并住校,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某市求学,说明宋某玲在2005年7月份以前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依常理推断,宋某玲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期间,尚未独立生活,仍然需要家庭经济供养,且王某英在1997年左右已到宋某堂家与宋某堂同居生活,此时,宋某玲只有十岁左右,因此王某英与宋某玲之间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宋某玲应该对王某英承担赡养义务。王某英现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每月1200元左右的养老金不能完全满足其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宋某玲的收入情况,以及对宋某玲抚养时长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宋某玲每月向王某英支付赡养费400元。王某英目前尚能自理,其要求宋某玲陪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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