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杨健 四川省安岳县法院执行局长
被举报人:康晓春 四川省安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
他人借给公司630万,安岳县法院判高利息执行公司1100万,查封公司和股东资产6000万,又将5名股东纳入失信人,公司支付法院现金800万,余下300万,被举报人又超标查封公司4000多万资产达三年之久,再次将5名股东纳入失信人。
公司多次要求被举报人早日拍卖查封资产,余下资产公司继续发展,被举报人以没有人给评估费为由(被举报人称已执行的800万元还留在法院账上),故意拖延执行和违法执行,给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之多。
一、严重的超标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案涉标的款本金按判决书仅为630余万元及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依职权作出(2017)川2021执969号及969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了公司的资产价值为63728960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贰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60%无抵押、无查封)【其中查封了股东郭某的资产价值为21446230元,股东蔡某的资产价值为7644900元,股东徐某的资产价值为3150000元,股东毛某的资产价值为18172830元,股东万某的资产价值为13315000元(包括公司应收的工程款1100万元)】。致使我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发挥资产效益。
二、滥用职权执行造成的利息损失转嫁给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是2017年7月份开始执行,进行执行程序后违法超标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6000万元的资产(80%无抵押、无查封),应该在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内处置足额拍卖资产,就不会产生从2018年1月以来至现在的资金利息。
三、本金应减去已支付给申请人指示交付给案外人64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4年7月29日和8月28日,公司按执行申请人的要求,分两次将64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杨强,在庭审中申请人予以否认,但杨强本人却承认确有此事,且事后他杨强已将64万元转给了执行申请人。为此,在庭审和执行中,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向杨强调查,均未予采信,
四、“三违法”执行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举报人造成了巨大经济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399条第3款,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对二被举报人依法严惩,深挖其它犯罪。清除司法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如果得不到处理,我们职工带着妻儿老小到北京去向有关部门举报,直至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为止。
简阳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