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多名民工出国打工,为图方便,竟心存侥幸,置国家法律不顾,在未取得出入国(边)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边民的帮助偷越国境。最终,他们被公安机关查获。
日前,隆昌市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偷越国境罪案,林某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犯偷越国境罪,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多名民工非法出入国境
检察机关指控称,自2015年6月开始,被告李某等人先后在云南省边境通过向边民支付费用由边民带领的方式单独或结伙偷渡到缅甸克钦邦务工,并从云南省边境偷渡回国。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因自己经营的缅甸佤邦勐能县矿山机械维修厂需要工人,先后招收被告李某等人偷渡到厂务工,并为其偷渡到厂提供车辆接送、联系偷渡带领人员、补贴偷渡费用等帮助。李某等人采取向边民支付费用由边民带领的方式,单独或结伙偷渡到林某某的维修厂务工。
2021年5月24日,被告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当月,被告李某等8人被劝返回国。各被告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某等8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结伙在云南省国境线偷渡出入境;被告林某某为李某等人偷渡出入境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等8名民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9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故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他们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判决:
犯偷越国境罪,9人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9名被告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林某某向法院提出,帮助他人偷渡是为了帮助他人务工,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好,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余多名被告也同时表示,偷渡是为了务工,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等8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结伙在云南省国境线偷渡出入境;被告林某某为李某等人偷渡出入境提供帮助,9名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偷越国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等8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9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某等人犯偷越国境罪,9名被告受到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1年至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刑罚惩处。
法官点评:
不管是非法出国境,还是非法入国境,都是对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很严重。要出入国(边)境,必须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
尤其是在当下全球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出入境者不仅要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更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加强防范与自我保护。否则,法院将依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