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静水深深流”: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关于“……现在因为家里的土房子,年久失修……”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如您符合《巴中市巴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附后)规定第二章的申请条件:本村常住户口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第五条的情形之一,不属于第六条的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三章规划选址、第五章建房标准要求合理规划选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后按照第十二条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联审联办、天马山镇人民政府审批)逐级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按照第五章建房标准和第六章建房管理要求进行房屋建设。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有关事项您也可向天马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巴州区农业农村局咨询,联系电话:0827-5224076。
最后,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附件:巴中市巴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和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村庄(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乡镇(街道)是本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户住房建设管理的主体,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村民建房监管等职能职责,加强对建筑风貌、建筑质量、建筑安全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开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动态巡查、行为监管、依法处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鼓励农户结合旧房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修建住宅。在满足建房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原址修建。
(二)规划引领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应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公路铁路限界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变电设施(输电线路)等应当避让的区域。
(三)依规审批原则。在符合“规划管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农户申请、村级申报、乡镇审批、区管转用”的程序严格审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本村常住户口,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需分户,分户后在村里无房子无宅基地的;
(二)因自然或地质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支持公共事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响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整体部署、参与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节约用地指标致使原宅基地被征收、占用或收回,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通过货币、易地还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城市开发边界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区、国防军事、石油、天然气、通讯、电力和国省干道沿线等限制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分类编制村庄规划;暂时不能编制的,应明确土地利用管制规则。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落实土地利用管制规则的,原则上不进行宅基地规划许可,确需布局宅基地的,由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不超过90平方米;4人的户按4人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户建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数3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米及以上的,须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建施工,并向乡镇(街道)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建房户型可以在住建部门推荐的标准图集中选取。新建住房必须配置卫生厕所,提倡“一卧一厕”,并建有标准化粪池,应选用无害、防腐、防渗漏材料,远离饮用水源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书(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
5.其他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三)村级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进行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外观风貌、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街道)。
(四)乡镇联审联办。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村级组织上报的资料后,会同国土资源所等涉及单位开展联审联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宅基地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宅基地用地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审查。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联审联办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从乡镇(街道)同意受理农户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农户建房申请审批结束后,所有资料统一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等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适时通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按批次统一申报转用,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其中涉及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经乡镇(街道)批准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踏勘、定点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制度,相关单位责任人须签署明确意见。
(一)乡镇(街道)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辖区相关职能单位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获批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相关职能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职能单位不定期深入现场指导,加强风貌设计管控,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农户建房完工后,农户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十八条 住房建成后由乡镇(街道)督促建房户在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安排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在按要求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村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督促村级组织公示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应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无规修建等违规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户,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工作力量,建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的联审联办、村级协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对村级协管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督查考核,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建房监管、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和“断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