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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生前留下遗嘱将两套房产全给父亲,为何这次法官没按遗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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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亦有规定——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何理解以上法律规定?第一,自然人可以法律规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个人财产;第二,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三,遗赠与遗嘱相抵触的,以遗赠为准。总结起来,就是优先遗赠,其次遗嘱,最后法定继承
那么,是不是有了遗嘱,就一定按照遗嘱继承呢?非也!这得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因此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jpg
【基本案情】
201911月,被继承人丘某因病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
丘某去世前,他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房产A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房产B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丘某的妻子阿霞及儿子小霖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遂成讼。
另查,房产A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的部分贷款;房产B系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判决:一、房产A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二、房产B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按例说法】
1.如何界定房产A房产B中属于丘某的遗产范围?
关于房产A:该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房产A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房产A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关于房产B:该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
2.如何继承处理丘某的遗产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首先,遗嘱本应尊重,但不得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其次,遗嘱本应尊重,但在不损害被继承人父母的养老利益的前提下还得考虑其他继承的的权益。丘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丘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房产A由丘某父亲继承,相应的该房尚欠贷款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补偿阿霞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同时,为充分保障丘某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由小霖继承房产B中属于丘某的遗产部分,即小霖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债务中二分之一属于阿霞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外二分之一属于丘某遗留的债务,因该房中属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阿霞为小霖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故该房属于小霖的债务由阿霞承担。
【小编有话】
这里,就前面提到的内容强调一个问题——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故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这里讨论的问题来说,存在以下个方面。
1.立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他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好,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罢,其前提条件就是处分个人财产丘某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明显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这也是法院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判决的原因之一
2.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还得考虑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意思说得很明白,“必留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通过判断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
本案中,可能有些人会说,丘某即使在遗嘱上把所有个人财产留给其父母,今后其父母死亡,还不是相当于给小霖。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第一,且不说丘某的父母还有其他子女(链接内容有表述,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即使没有其他子女,如果全部给丘某的父母,今后也未必是小霖的。因为丘某的父母同样可以立遗嘱不给小霖,同样可以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第二,丘某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果财产给丘某父母,丘某父母去世之后,那势必在今后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有丘某的兄弟姐妹来分割财产。
第三,即使丘某父母百年之后留给小霖,那么小霖那个时候或已成年,实现不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目的。
第四,小霖在未成年期间,在合理的生活、学习开支行为,完全可能有其他支出。比如,小霖因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在,小霖属于未成年人,继承占有房屋的部分份额才是“必留份”的初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该法条的最后一句也就是判断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节点——遗嘱生效时
关于“必留份”,也是法院认定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分配财产的一个原因
3.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本金与还贷是认定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因素。
婚前全款购房,当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或者婚后买房,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A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房产B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
同时,后续按揭作为债务,也相应地做出处理。
综上,本案法官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只能将遗嘱作为参考
最后,温馨提示: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仅需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等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问题。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形的,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
题外话——
在大家对婚姻充满“敌视”,生育率底下的档口,这份遗嘱确实有些让一些人寒心。且不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连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也不没有想过留下那么一点儿遗产。如此之下,恐怕更多的人不希望结婚,不愿意生育。好在,法院这份判决还算公道。
以上案例部分内容整理于中国法院网腾讯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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