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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贝壳成都百科】公积金业务高频问题,细节千万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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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 成都商报房产发布
当你想换物业
现在的物业却“赖着不走”
它会受到处罚吗?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25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
每日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01 想选新的物业
“老物业”竟拒不退场?
作为业主,想选聘新的物业,极为正常。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案例,让业主感到“请神容易送神难”。
有的物业拒绝退出交接,还增加保安;有的物业在主管部门责令退场后,仍然拒不退场;甚至,还有等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
有专家分析,这种情况反映出“当前国内物业管理市场化水平太低”,但“这种局面将会被打破。”
02 莫慌!法律规定
他们必须这样退
物业退出,到底需要做哪些交接工作?
对此,《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下列交接义务:
① 移交物业档案;
② 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
③ 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④ 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⑤ 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⑥ 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⑦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这些交接义务中,“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规定,尚属全国首次。
物业不得以这些理由拒绝退出: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03 拒不退出怎么办?
罚款!禁接新项目!
首先,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费,还可以索赔。
《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业主还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出。
《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
在《条例》第六十九条中,还明确了相关时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责令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的,物业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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