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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起诉金堂恒大案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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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
姓名          文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略)
民族           汉
身份证住址     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略)
身份证号码     51012119(略)
原告:
姓名           文鹏飞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略
民族           汉
身份证住址     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略)
身份证号码     51012119(略)
被告:
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 讼 请 求
一丶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07月31日签订的《成都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
二、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08月0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合同金额837024元) 。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共计837024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和购房的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整。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欺诈而惩罚性的退一赔三的三倍赔偿共计2511072元。
六、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与被告签订《成都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于2019年08月01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原告购买建造于金堂县金中路53号,成都恒大御景半岛140幢第17层1701号、一套面积为130.05平方米的商品房住宅。定于2022年07月31日交房的期房。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已于2020年前分期4次共837024元全款交付完毕。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成都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明确购买的是住宅,待2021年09月16日、被告完成网签和合同备案以后,原告去相关部门查询到购买的住宅其规划用途为公寓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08月0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购买的是住宅。当时被告以要网签、合同备案和拿去房管局盖章为由、不给原吿购房合同。直到2021年10月18日被告才首次把一份伪造为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给予原告。
在被告拖延至两年多后的2021年9月16日才完成网签以及合同备案后,我去相关部门查询才知道购买的住宅其规划用途是公寓,在这时我才知道自已受骗了。联系售楼处说我购买的住宅怎么变成了公寓,对方回答说这个是住宅性质的公寓、是跟住宅一样的。
根据成都市关于印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标注准确,并按照以下办理:
(二)“公寓”按下列区域进行规划管理:
1.     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间距控制标准按《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
2.     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实行,且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四、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房屋规划和设计阶段已定性、并且知道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是公寓的情况下,从前期的营销到合同的签订都是按照住宅对外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在受欺骗的情况下,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原告购买由被告建造的成都恒大御景半岛的140幢共222户,其中公寓是115户,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8%。住宅是107户,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8.2%。
根据成都市关于印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三,且“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面积的20%。按照该规定,第140幢公寓的总建筑面积已经严重地达到了法定建造公寓最高面积百分比的259%。
也就是说,在我购买住宅的前提下被告以欺诈手段卖给我的是公寓。被告为什么要至今两年多之后的2021年09月16日才完成网签和合同备案、为什么要至今两年多后的2021年10月18日才首次把伪造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给原告。被告就是怕合同早备案和早给了伪造的假合同,原告知道是公寓的事实后会引起纠纷,骗不完原告的购房款。
如果说被告骗着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欺诈行为,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就是诈骗性质。被告在这两年多的诈骗过程中是刻意的、有预谋的诈骗。其目的是掩盖商品房的规划性质是公寓的事实,其目的是骗完消费者的最后一分购房款。待消费者发现后,为时已晚,因为购房款已被骗完。
由于原告在购房时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防骗意识,才导致这种套路诈的发生,不过即使专业人士遇到这种有预谋的诈骗也有可能被骗。其次也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造成这样的结果,但这种信任也只是我的一厢情愿。
被告恒大作为一家经营性企业,缺乏的是最基本的诚信。在提供商品时理应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依靠质量和信誉持续有效地发展;而不是设置陷阱靠坑蒙拐骗的手段来欺诈和愚弄广大消费者。类似的情形,不知道还有多少的购房者被恒大的套路诈蒙骗。
被告在房屋规划和设计阶段知道其性质已定性的情况下,从前期的营销到合同的签订都是按照住宅对外宣传。
被告在当今房地产市场及楼市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明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公寓,却故意将公寓作为住宅出售;致使房屋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该行为已经属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认定为欺诈。其诈欺行为严重地愚弄和坑害了购房者。
理由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加之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买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予以撤销。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07月31日签订的《成都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明确购买的是住宅。而被告合同备案其规划用途是公寓,其已形成欺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理由二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订)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 伪造合同、(四) 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 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十) 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依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依据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能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 、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予以撤销。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08月0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其明确购买的是住宅。签完购房合同后、被告说要把购房合同拿去房管局盖章和合同备案。被告于两年多后的2021年09月16日备完案,于2021年10月18日才首次把一份经过伪造过的购房合同给原告。而被告伪造过的购房合同显示其规划用途为公寓。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和被告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理由三
因被告的欺诈行为造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合同撤销后依照法律规定返还购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还财务、(八)赔偿损失。
理由四
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和应得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应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理由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能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 、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所产生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时,为五百元。
因被告从购房前期的欺诈、再到骗完原告最后一分购房款实施的诈骗过程,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令被告赔偿因欺诈而惩罚性的退一赔三的三倍赔偿。
理由六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为依据。此案因被告欺诈行为的过错、致使纠纷产生而引发的诉讼,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被告在出售商品房的故意欺诈行为、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诈骗手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成都恒大御景半岛商品房认购书》和被告伪造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以及惩罚性的三倍赔偿。

此致

金堂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4 份

起诉人:文林   文鹏飞
2021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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