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因野猪泛滥,随意糟蹋庄稼,63岁的农村妇女吴青莲,已经整整与野猪抗衡了7年。这7年来,吴青莲为了赶跑野猪,将家安在了山上,一个简单的窝棚,成了吴青莲守护庄稼的阵地。
为了赶跑野猪,吴青莲可谓是用尽了所有办法,什么扎稻草人、敲铝盆,能用的她都用过,但是总是治标不治本。据吴青莲表示:“有了野猪,3000斤左右的产量,只能收到500斤左右。”
2019年3月,吴青莲从几个外乡人手里买了一台电野猪的设备,电死了3头野猪,给同村的村民分食后,将剩下的野猪出售赚钱。
可吴青莲打野猪的消息被公安机关得知后,随即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法院判决吴青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除了追缴违法所得1070元后,还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面对判决结果,吴青莲哽咽着表示,自己认罪认罚,会凑钱缴纳罚款,但是希望不要影响到自己的子孙后代,她们是无辜的,自己今后只会赶跑野猪,不会让它们伤害它们。
就这样,吴青莲成了村里的反面典型,村长每天都拿着大喇叭告诫村民们不要捕杀野猪,只能赶走。
而面对庄稼的巨额损失,村里人也多次打电话询问相关部门,得到的回复均是不能赔偿,即使后来说明可以赔偿,但赔偿却迟迟不见踪影。
经过村民的努力和媒体的帮助,赔偿下来了,但是全村只有区区4000元钱,连一户村民的损失都不够。不过值得高兴的是,村里人听说以后会给庄稼买保险,到时候就可以由保险来赔偿。
这是一起争议十足的案件,虽然吴老太被判了刑,但却没有人能够高兴起来,野猪的隐患仍然存在,仍是摆在村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但无论怎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野猪还真不能够私自捕杀!
根据《刑法》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的情节严重,通常指三种情形,即(2)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吴青莲猎杀野猪3头,虽然没有达到数量20只的要求,但因为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电网猎杀野猪,所以仍然构成非法狩猎罪。
另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因为野猪属于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并没有数量的要求,只要情节恶劣,均可定罪处罚。
而关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研究价值的动物。
那么村民面对野猪肆虐,破坏庄稼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补偿呢?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村民因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注意,补偿是由当地政府酌情而定,并不是依据村民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也就可以解释吴老太一个村只申请到了4000元补偿的原因。
最后,倔强的吴老太仍然拖着年迈的身躯抗衡野猪,没日没夜地在山上驱赶野猪,她成了村里的“野人”,但吴老太没有怨言,她相信总有一天,野猪破坏庄稼的事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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