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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暴力强占业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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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占业主财产(业主共有车位),说业主共有车位是他们的。那业主的房子也是他们前期开发的,那也不是就是他们的吗?疑点有以下几点:1.“谁投资谁受益”,这里的“谁”是特指开发商有资格还是业主和开发商都有资格?在我们国家,房地产开发只能由公司,而不能由个人,作为业主,按照房地产开发流程,业主基本没法参与到所有房屋小区的开发中。业主只能根据开发商的邀约,发布开发某个小区,请有潜在意向的业主来购买,在业主接受邀约,签订购买合同,缴纳购房款后,小区就是业主委托开发商开发了。那具体到地下车库,就看在建设时,成本如何做的会计账目,如果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合并入地面建筑物的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下车库的投资就含在了房价里,地下车库就是业主委托开发商建设的,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就归业主。即”谁投资“的”谁“不特指开发商,也包含委托建设方,即业主。可是区住建局的回复里的第一点,怎么读,都感觉那个”谁投资“里面的”谁“是特指开发商。2.如果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是开发商的,那开发商理应办理产权,避免纠纷的产生。因为在我们国家,只要程序合法合规,地下车库的车位是可以办理产权的,在土地出让时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权属,且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车位产权的首次登记者是开发商,然后通过合法程序售卖后,办理产权转移。3.不管是产权车位的租售,还是开发商投资的人防车位的出租,都是要交税的,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时,不同性质产权的车位所缴纳的税收比例是不一样的,不能交税时按照非营业性公共设施(无产权)完税,然后又以营业性设施(有产权)为由向业主租售车位,这就涉及到税务问题,希望你们在进一步查证时,若发现疑问,向税务局移交。4.开发商在其所谓的通知里,引用了《物权法》的第275条,可是,却忘了《物权法》的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如果把地下车库按照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进行立项报批、完税,那地下车库就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就属于业主共有。在开发商阻止部分业主进出时,业主要求开发商拿出产权证明,开发商却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它,且拿出一份复印件说明人防车位异地建设,而车库权车位属只有三种,即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在开发商拿不出产权证明,而人防车位异地建,就只剩下公摊车位,即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5.关于车位租赁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行为,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答四川律师问:小区停车费 应由业主定”(可复制搜索)。该回复函明确做了以下两点答复:1.《通知》对放开价格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明确限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目前,我国住宅小区普遍成立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也就是说总体上具备了一定的竞争条件。基于上述情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交由业主与接受委托的经营者协商议定,政府不再直接进行干预。2.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开发商有产权或投资的人防车位的车位出租,其价格不是开发商决定,而是多方商定,且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6.关于督促物业服务公司的时,应该是闭环,即由贵局在近期上传对主管部门督促事项的落实依据,不然就是有头无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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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9 16:16
兄弟,小区地上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理论上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希望我的意见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2021-12-9 19: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对广安各职能部门平时的工作表现做出客观评价,并发表你的意见和建议。请注意文明用语,尊重事实,客观真实的给予评价,扫描二维码可以评价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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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14: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12-9 16:16
兄弟,小区地上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 ...

我看到发的帖子笑死我了,啥叫共有车位,这年头,开发公司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说啥也是开发公司的啊

发表于 2021-12-11 1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你什么都不懂,一知半解装懂,买一个房子,以为什么都是你的了。

发表于 2021-12-13 0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套的凌云华冠的帖子发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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